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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005年10月12日 · 中華民國護照 是 中華民國 外交部 所核發的 護照 ,申請資格為 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 。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定 中華民國國民 指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居住 臺灣地區 設有戶籍國民或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 [1] 。 大陸地區人民 、 香港居民 、 澳門居民 在轉換身分為臺灣地區人民之前不適用護照條例,除經中華民國外交部等主管機關認為有特殊考量及持用中華民國護照之必要之申請資格外,原則上不予核發 [註 1] [2] ,中華民國護照與加簽之核發與執行由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掌理 [註 2] [3] ,中華民國護照由外交部、 駐外使領館 、 代表處 、或 辦事處 (以下簡稱駐外館處)負責簽發。 [註 3]

  3. 中華民國護照 是 中華民國 外交部 所核發的 護照 ,申請資格為 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 。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定 中華民國國民 指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居住 臺灣地區 設有戶籍國民或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 [1] 。 大陸地區人民 、 香港居民 、 澳門居民 在轉換身分為臺灣地區人民之前不適用護照條例,除經中華民國外交部等主管機關認為有特殊考量及持用中華民國護照之必要之申請資格外,原則上不予核發 [註 1] [2] ,中華民國護照與加簽之核發與執行由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掌理 [註 2] [3] ,中華民國護照由外交部、 駐外使領館 、 代表處 、或 辦事處 (以下簡稱駐外館處)負責簽發。 [註 3]

  4. 2024年5月19日 · 中華民國國民簽證要求. 臺灣正體. 此條目介紹的是 中華民國護照 持有者的簽證要求。 關於 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 持有者的簽證要求請見中國公民簽證要求 」。 現行中華民國普通晶片護照,2021年1月11日開放申請。 中華民國國民簽證要求 為 中華民國國民 入境其他國家或地區的簽證要求。 雖然中華民國國民在《 國籍法 》下只有一種國籍類別,但其 居留權 (英語:right of abode) 則基於是否在 臺灣地區 設有 戶籍 而有所不同。 因此,中華民國國民可分為有戶籍國民與 無戶籍國民 ,無戶籍國民無權居留於臺灣地區 [1] 。 只有有戶籍國民可領取 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 ,並領有含身分證統一編號的 中華民國護照 。

  5. 2024年4月1日 · 護照 是一個 國家 或 地區 的 政府 發放給本國 公民 或 國民 的一種 旅行 證件 ,用於證明持有人的 身分 與 國籍 ,以便其出入本國及在外國旅行,同時亦用於請求有關外國當局給予持照人通行便利及保護。 某些情況下,一個國家政府也可給外國籍人士發放護照,如「 葡萄牙給外國人護照 (澳門) 」。 護照關係到在國外所受合法保護的權利與進入本籍國的權利。 護照上通常有持有者的 照片 、 簽名 、 出生日期 、 國籍 和其它個人身分的證明。 許多國家正在開發將 生物識別 技術用於護照,以便能夠更精確地確認護照的使用者是其合法持有人。 如今國際間旅行通常要求出示護照,但也有例外的情況。 護照實際上僅僅是一種國際認可的用來對旅行者身份鑑定的手段。

  6. 2005年10月12日 · 新台币 900至1,300元. 中华民国护照 是 中华民国 外交部 所核发的 护照 ,申请资格为 具有中华民国国籍者 。. 《入出国及移民法》规定 中华民国国民 指具有中华民国国籍之居住 台湾地区 设有户籍国民或 台湾地区无户籍国民 [1] 。. 大陆地区人民 、 香港 ...

  7. 2017年起臺灣原為要求旅客具備6個月以上有效期的護照以及有效入臺證才可入境然而臺灣陸委會於2017年修訂入出國查驗及資料蒐集利用辦法》,香港及澳門居民現時入境臺灣的護照有效期已放寬至3個月以上

  8. 2024年5月22日 · 護照種類 [編輯] 一般護照 生物特徵護照 國內護照 可機讀護照 特殊護照 [編輯] 模擬護照 假護照 朝覲護照 寵物護照 世界護照 旅行證件或無國籍護照 [編輯] 旅行證件 通行證(聯合國通行證、歐盟通行證) 南森護照 身份證明 國際刑警組織護照 外部連結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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