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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16年2月15日 · 我們查了立法院公報發現,本來立法委員的提案只是按照最高法院的判決法理加以明文化,但是在去年 (2015)11 月 16 日的委員會審查中,勞動部長文雄表達勞動部的立場,建議雇主給付勞工代償或補償措施 (如簽約金) 後,也可 約定 最低服務年限。

  2. 一、勞資雙方事先在「勞動契約」概括約定應配合事業單位加班,勞工是否即有加班義務? (一)概括同意加班之勞動契約條款,應解為無效: 首先需注意的是,勞工原則上僅在正常工時內有工作義務,若雇主欲請求勞工在正常工時之外延長工作時間(亦即「加班」),應經過個別勞工之同意,而勞工也只有在同意之後,才負有加班的義務。 因此,如果勞動契約中僅有載明未來都「願配合事業單位加班」之條款,但此條款對於「可能的加班時間(含日期與加班時間的長短)、地點、工作內容等」均沒有記載,則形同勞工在簽訂勞動契約時根本不知道自己同意了什麼,並不符契約雙方議訂之原則,應認為此一條款是無效,也就是根本不得拘束勞工。

  3. 只要您是勞動者、填下您在職場上遇到的 5 個勞資糾紛問題,我們不但為您解答,還免費送您新書! 您是 保全員 / 公家機 關的清潔工 / 建教生 / 工讀生 / 醫院護理人員 / 社工員 / 工程師 嗎? 您在工作上是否曾經遇到 裁員減薪、外包派遣、無薪休假、強迫補休不給加班費、想請育嬰假卻被 ...

  4. 2013年8月16日 · 【說明】雇主要求勞工加班時應得到勞工的同意,但勞工為了免於被雇主刁難甚至被懲戒或被解僱,大多會服從雇主加班的指示,為了減少這種情形的發生,〈勞基法〉第32條第1項規定,雇主要讓勞工加班前要經過工會的同意,如果公司企業內沒有工會,就要經過勞資會議的同意。 例外情形是,在發生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時,雇主可以先要求勞工加班,然後在加班後的24小時內通知工會;沒有工會時,雇主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延長之工作時間,雇主應於事後補給勞工以適當之休息 (勞基法第32條第3項)。

  5. 勞動視野工作室‧全球化監察‧自主工聯 聯合策劃 (圖片與文字轉錄自 唐山出版社新書書訊) 書名:《為何我們需要工會?美國工會運動簡介》 Why Unions Matter 原著:麥可.D. 耶埃特斯 Michael D. Yates 譯著:區龍宇 慧敏 出版社:唐山出版

  6. 2013年6月14日 · 勞動視野工作室《勞動通訊》由 2013 年 5 月開始發刊,未來將每月一刊,我們會固定在通訊中設置【每月勞動權益解析】專欄,針對各種常見勞動權益問題進行法律分析,讓會員們更了解切身相關的法律權益。 在往後的「勞動之友通訊」中還會陸續討論其他與加班和加班費相關問題,若您已是勞動 ...

  7. 2016年2月15日 · Feb 15 Mon 2016 22:58. 老板說旅館業是服務業,沒有國定假日,真的合法嗎? (會員1601-00691) 品安律師 (勞動視野工作室「工人法律諮詢義務團隊」) 爭議事件過程. 我是旅館業的總務行政,老板說算是服務業,因此每週休兩天,沒有國定假日,因此一年休12 (月)*8 (天)=96天,請問對嗎?我可以適用勞基法嗎? 您好: 就所詢問題,提供諮詢意見如下: 第一、我國有關休假之法律規定: 勞動基準法中有關休假的規定,可參酌第36條規定:「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第37條規定:「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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