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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16年2月15日 · 爭議事件過程. 我是旅館業的總務行政,老板說算是服務業,因此每週休兩天,沒有國定假日,因此一年休12 (月)*8 (天)=96天,請問對嗎?我可以適用勞基法嗎? 您好: 就所詢問題,提供諮詢意見如下: 第一、我國有關休假之法律規定: 勞動基準法中有關休假的規定,可參酌第36條規定:「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第37條規定:「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 」;第38條規定:「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每年應依左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一、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七日。 二、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十日。 三、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十四日。 四、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2. 2016年4月4日 · 就所詢問題,提供諮詢意見如下:. 第一,有關加班費少給及午休值勤未給薪問題:. 依您所述,因您實際工作情形與公司其他據點之勞工不同,並未於用餐時間休息一小時,故您實際工作時數均與月刷卡記載不符,建議您可向公司要求用餐時間休息,或向公司 ...

  3. 2016年2月15日 · 違約的話除應返還該 10 萬元之簽約金外,另外須支付相當於 3 個月薪資作為懲罰性的違約金。 勞動視野工作室曾經接過這樣的諮詢: 這個案例不同的地方是完全沒有所謂雇主應受保護之預期利益的前提下,勞工將其離職的自由與雇主交易。

  4. 2015年7月15日 · 就您所述「 公司新人需先培訓2個月,考核通過才進入試用期3個月,試用過後才轉為正職,薪水為底薪+操作抽成,並需簽下合約,自培訓起前6個月,由每月2薪水中,按月扣培訓費一共48千元,服務滿1年後,公司會將培訓費全額退回 」,此一敘述實包含了兩項

  5. 2014年10月14日 · 這種違法,可處雇主新臺幣 2 元以上,30 元以下罰鍰。 79I、36 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雇主未給予休假(註 3 ) 案例中雯雯大年初一應放假時被扣回去工作,即屬違法。 這種違法,可處雇主新臺幣 2 元以上,30

  6. 2011年5月23日 · 不料小添按照 計畫準備出門的前一天接到經理通知假期不獲准,要求小添隔天一樣要上班,但是小添已經向飯店定好房間,費用都已經付清了,而且經裡有口頭准假,這讓小添不 知道到底是該去上班還是該去渡假。

  7. 2013年8月16日 · 【說明】雇主要求勞工加班時應得到勞工的同意,但勞工為了免於被雇主刁難甚至被懲戒或被解僱,大多會服從雇主加班的指示,為了減少這種情形的發生,〈勞基法〉第32條第1項規定,雇主要讓勞工加班前要經過工會的同意,如果公司企業內沒有工會,就要經過勞資會議的同意。 例外情形是,在發生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時,雇主可以先要求勞工加班,然後在加班後的24小時內通知工會;沒有工會時,雇主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延長之工作時間,雇主應於事後補給勞工以適當之休息 (勞基法第32條第3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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