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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一百十二年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 行政院112 年12 月18 日院授人給字第1124002162號函訂定. 為激勵現職軍公教人員士氣,慰勉工作辛勞,特發給年終工作獎金。 二、發給對象如下: ( 一) 各級政府年度總預算所列員額與年度中經核准增加員額之現職軍公教人員(含技警工友)。 ( 二) 年度中退休(伍、職)、資遣、死亡人員。 三、發給基準如下: ( 一) 支領一般公務機關待遇人員,其發給數額按下列規定辦理: 1、 特任以上人員以月俸及公費(或政務加給)之合計數發給(立法委員比照支給)。 2、 比照簡任第十二職等、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及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人員,以月支薪俸、專業加給及主管職務加給之合計數發給。

  2. 一百十二年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 比照主管職務核給之職務加給(以下簡稱比照主管職務加給)發給。 ) 二 ( 非支領一般公務機關待遇人員,其發給數額按下列規定辦理: 後段明定十二月份在職人員,如有兩種以上待遇基準,且有中斷任職情形者,其年終工作獎金係依十二月份實發數額計算平均日. ) 三 ( 一月三十一日以前已在職人員至十二月一日仍在職者,依前二款所定基準,發給一點五個月之年終工作獎金;二月一日以後各月份到職人員,如十二月一日仍在職者,以及十二月份到職且當月未離職者,按實際在職月數比例計支,並均以十二月份所支待遇基準為計算基準。

  3. 行政院訂定一百零二年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詳如附檔請自行下載。. 上版日期:. 103-01-14. 相關檔案. 行政院函. (207.20KB) 102年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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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最新消息. 行政院訂定之112年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依據教育部112年12月20日臺教人 ()字第1120126002號函轉行政院112年12月18日院授人給字第1124002162號函辦理年終工作獎金發給基準按前開發給注意事項第三點規定如下: () 依月支薪俸及專業加給或學術研究加給之合計數發給主管人員112年12月支主管職務加給含兼任主管及代理主管及簡任 (派)非主管人員比照主管職務核給職務加給有案者,另加主管職務加給或比照主管職務核給之職務加給發給。

  6. (1)年終獎金天數2022 年至基準日止任職滿一年者發給年終獎金 日額基數30 天。 (2)年資加發天數:任職滿一年以上者,年資每增加一年加發日額基數

  7. 帶職帶薪出國進修人員得按現職人員發給年終工作獎金。 給單位依其實際在職月數合併計算後,按比例發給。 但應徵服兵役人員,如其年度中曾任公教人員或為本款第三目所列人員並已離職者,其服役前在職年資及服役年資,分別由其最後服務機關學校及服役單位各依其服務最後一個月所支待遇基準,按其實際在職月數比例,在不重領、不兼領原則下發給:1、 各級機關學校調(轉)任人員及離職再任人員,其在職年資准予併計。 2、軍職退除役輔導轉任公職人員,其在職年資准予併計。 3、新進現職人員,原為聘用人員、約僱人員、職務代理人、臨時人員或技警工友之在職年資准予併計。 (2)留職停薪人員(包括留職停薪應徵服兵役、替代役人員)按實際在職月數比例,依在職最後一個月所支待遇基準計發。

  8. A4:甲君於110 年1 月至8月以簡任職務支給之俸給及其他給付,雖依「 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 第18 條規定不予追還,惟甲君於撤銷簡任任用資格後,其110年間均為薦任秘書職務,相關俸( 薪) 給如另無其他不可歸責當事人所致之減少情事,則甲君110年年終工作獎金應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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