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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15年7月15日 · 諮詢意見: 就您所述「 公司新人需先培訓2個月,考核通過才進入試用期3個月,試用過後才轉為正職,薪水為底薪+操作抽成,並需簽下合約,自培訓起前6個月,由每月2萬薪水中,按月扣培訓費一共4萬8千元,服務滿1年後,公司會將培訓費全額退回 」,此一敘述實包含了兩項約定,一是「返還培訓費用之 ...

  2. 2016年2月15日 · 勞動視野工作室自2011年開始提供網路勞動法律諮詢以來,接到相當多類似<案例1>用最低服務年限條款之違約金綁住勞工不能離職的案例。 我們都會引用如附表1之最高法院的見解,雇主必須要有提供高成本的專業訓練或支出高額的訓練費用,而且該事業是企業經上沒有他人可以替代之必要性外,約定的期間還必須要有合理性⋯。 <案例1>我之前在oo科技公司任職會計專員,公司當時要求簽「未滿二年離職賠償一個月的薪資」的條款,當時我的薪資四萬元,任職期間都沒有給我專業訓練或支付費用來培訓我,只告訴我公司流程和系統,由同事交接時邊做邊教。 上班後常被要求加班但又沒有加班費,我認為很不合理而離職,雇主要求我付違約金但被我拒絕,現在雇主起訴要求我給付違約金,我該怎麼辦?

  3. 2015年8月17日 · 勞工梁先生詢問:我目前 49 ,在同一間公司服務 30 年以上,已符合退休資格,過去一直負責內勤工作,但公司去年以考績不佳為由而對我進行 3 個月工作改進計劃,評估結果均為不適任,但不採納本人意見即逕行以不適任理由資遣我。

  4. 2014年2月21日 · 關於您詢問的問題,本工作室提供諮詢意見如下:. 第一、首先,如果雇主即所任職公司有脫產之虞,勞工依法可向法院聲請假扣押裁定。. 如果能提出脫產之證據,假扣押裁定常常在一個星期內就可以作成,接著,就可以檢附假扣押裁定向法院聲請假扣押執行以 ...

  5. 2016年1月25日 · 因為勞基法第30條第1項規定的更新,所以單周工時變為40小時,醫院方面並沒有明說怎樣周休二日,只單純要求單位主管自行安排人員排休,變成隨主管自行排定休假日但是不扣假,可是禮拜六如果休假要扣假。 要詢問之問題: 1.

  6. 2015年7月14日 · Jul 14 Tue 2015 17:42. 【勞動權益解析】身障人員面對雇主調動務職有何權益能主張?. 郭曉丰律師 (勞動視野工作室「工人法律諮詢義務團隊」) 勞工小瑩詢問:. 我於去年九月公司輔導身障人員時以身障身分進入公司,職務為電訪開發人員,是領固定月薪的人員 ...

  7. 2015年6月16日 · 一、 法定正常工時縮減為一週40小時,行週休二日制度: 本次修正勞基法第 30 條第 1 項規定:「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 」也就是說,勞工朋友正常工時改採週休二日制度。 此外,本次修正勞基法第 30 條第 7 項規定也指出,雇主不得以第一項正常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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