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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13年8月16日 · 【說明】雇主就算獲得工會或勞資會議的同意,雇主依法仍然不可以強制勞工加班,依〈勞基法〉第42條的規定,勞工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不能接受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工作者,雇主不得強制其工作。 換言之,勞工可以基於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而拒絕加班。 如果雇主違反這項規定,執意要勞工加班,雇主就有觸犯刑事責任之虞,依〈勞基法〉第77條應處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更嚴重的是,如果雇主以強暴或脅迫等非法的方法來強制勞工加班工作,此時,雇主面臨的是更重的刑事責任,依〈勞基法〉第75條規定應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75萬元以下罰金。

  2. 2014年12月11日 · 法令規定申訴人為勞工身分,並於勞工局派員實施檢查發現事業單位有違反法令規定,始能獲得勞工局的通知,或許是因為勞動檢查係屬干涉行政,於勞檢實施過程,勢將要求事業單位立即放下手邊例行工作,並增加其額外負擔以配合檢查。 且經常非實施一次即可完成檢查。 因此,完成一件申訴檢查,即便最後檢查結果並無違法,亦或多或少減損被申訴事業單位的營運效率。 所以,是否實施檢查,非由申訴人一紙申訴書決定,必須由行政機關判斷申訴人身分,以及申訴內容是否有憑有據。 是故,本專欄之前不斷強調必須盡量提供具體的違法事證,否則如申訴人並非勞工,又無具體事證,行政機關顧及事業單位應有權益,貿然實施檢查恐生「民怨」,得不發動檢查。

  3. 2014年2月19日 · 根據日本最新學術實證研究結果顯示,日本勞動者派遣法立法當初設定的①勞動市場彈性、②就業安定以及③改善勞動條件等三個目標,實施近三十年來僅發生了第①項勞動市場彈性化的功能,擴大了派遣勞工的人口,第②和③項的僱用安定和勞動條件的改善卻是背道而馳(日本勞動研究雜誌,2014年1月号,No.642)。 我們可以確信:要在勞動派遣合法化的體制下謀求勞工就業的安定或勞動條件的改善,其實根本的癥結在於勞動派遣現象的存在本身就是對勞工莫大的傷害,不論對派遣勞工或正職勞工都是傷害,官方再怎麼倡議保護勞工都是緣木求魚。

  4. 2014年8月14日 · Aug 14 Thu 2014 17:28. 【派遣勞動】勞動派遣的「假」動作-立法者和有權解釋者不能漠視的現狀. 張鑫隆(東華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助理教授、勞動視野工作室顧問) 圖1 人力派遣公司招募員工流程圖&出處:104派遣工作銀行,http://temp.104.com.tw/bank/guide_process.jsp (瀏覽 ...

  5. 2012年6月30日 · 派遣勞動契約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 中華民國 101 年 6 月 26 日 勞資二字第 1010125521 號函發布 壹、依勞動基準法等有關規定應約定下列事項: 一、工作場所及應從事之工作有關事項。 二、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休息時間、休假、例假、請假及輪班制之換班有關事項。

  6. 2014年10月14日 · Q1:勞動檢查要向什麼單位申請? 是要找勞工局或是勞檢處? 有差別嗎? Q2:申請勞動檢查有什麼固定手續嗎? 可以用電話或寄送電子郵件的方式申請嗎? Q3:我什麼證據都沒有留下來,還是可以檢舉雇主嗎(例如雇主經常要求加班,但公司沒有打卡也沒有上下班記錄,離職後想檢舉並要求加班費)? Q4:若檢舉雇主,勞工局或勞檢單位會保密檢舉人資料嗎? Q5:為何經常聽到檢舉人的資訊流到雇主手上而被秋後算帳? 我要如何自保? Q1:勞動檢查要向什麼單位申請? 是要找勞工局或是勞動檢查處? 有差別嗎? 答: 第一、原則上找任何機關申訴皆可。 但是要注意: 受理陳情機關如發現陳情事項非其管轄事項,也會函轉各該權責機關處理。

  7. 2015年4月15日 · 我國訂有多項勞動法令來保障勞工的職場權益與工作安全,但是實際上不少雇主不理解或是不願意遵守這些規範,造成勞工身心受損,此時勞工如果沒有工會作為後盾,除了走進法院對雇主提告之外,其實還可以向國家機關提出檢舉—也就是申請勞動檢查,要求國家介入來糾正雇主繼續侵害勞工權益的行為。 但不少勞工不清楚要如何檢舉、或是擔心檢舉後會被秋後算帳,針對這些問題,勞動視野工作室自16期開始將推出系列問答,解決您的疑惑,讓您更明白如何捍衛自身權益。 本月讓我們一起來了解在台北市新上路的【勞動條件陪檢人制度】: Q25:最近新聞上很火熱的北市勞動局「勞動條件陪檢人制度」 (臺北市勞動條件檢查陪同鑑定作業要點),內容是什麼呢? 只有北市適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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