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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13年,以臨時約法為基礎,《中華民國憲法草案》(又稱 天壇憲草 )由 中華民國第一屆國會 提出,該草案是北洋政府為制定《中華民國憲法》而起草的第一部憲法草案,基本上是《臨時約法》的增訂版,採用三權分立憲法原則,共11章,11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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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中華民國基於三民主義,為民有民治民享之民主共和國。 第 2 條. 中華民國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 第 3 條. 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為中華民國國民。 第 4 條. 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國民大會之決議,不得變更之。 第 5 條. 中華民國各民族一律平等。 第 6 條. 中華民國國旗定為紅地,左上角青天白日。 第 二 章 人民之權利義務. 第 7 條.
2024年6月3日 · 中華民國憲法為中華民國 成立以來 第3部憲制性法律,取代之前的《 中華民國訓政時期約法 》。 該憲法施行前, 國共內戰 全面爆發, 國民大會 因而在民國37年(1948年)制定《 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 》,做為戰時的憲法附屬條款;但隨著中華民國在民國38年(1949年)後因國共內戰失去對 中國大陸 的 治權 、以及 有效統治區域 限縮至 台澎金馬 ,該條款的適用時間不斷被延長,致使 憲政 的實施有名無實。 該條款至民國80年(1991年)廢止,做為配套,國民大會同時增訂《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以應對當前 國情 ,並 凍結 部分憲法本文,現已經過7次修訂。
《 中華民國憲法 》是 中華民國 的 根本法 ,擁有最高的 法律 位階, 民國 35年(1946年)12月25日由 制憲國民大會 於 南京 議決通過,民國36年(1947年)1月1日由 國民政府 公布,同年12月25日 施行 [4] :8251 。 全文共14章、175條 [4] :8251 ,主要特色為彰顯 三民主義 與 主權在民 的理念,明定人民 自由 權利的保障,規定 五權分立 的 中央政府 體制及 地方自治 制度,明示中央與地方權限劃分採取 均權 制度,並明列基本國策等 [5] 。 中華民國憲法為中華民國 成立以來 第3部憲制性法律,取代之前的《 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 》。
「中華民國憲法」是在民國35年12月25日經制憲國民大會議決通過,民國36年1月1日由國民政府公布,同(36)年12月25日施行,除前言外,全文共175條條文,計分14章。
第一章 總綱. 第 一 條 中華民國基於三民主義,為民有民治民享之民主共和國。 第 二 條 中華民國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 第 三 條 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為中華民國國民。 第 四 條 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國民大會之決議,不得變更之。 第 五 條 中華民國各民族一律帄等。 第 六 條 中華民國國旗定為紅地,左上角青天白日。 第二章 人民之權利義務. 第 七 條 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帄等。 第 八 條. 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 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 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 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
中華民國憲法概要 (修訂第9版):中華民國憲法於民國三十六年制定、公布並施行,全十四章一百七十五條。 修憲後,國民大會停止運作;司法體系大幅更新;考試院職權重行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