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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第 1 條. 本細則依水利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九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法所稱地面水,指流動或停瀦於地面上之水;地下水,指流動或停瀦於地面以下之水。 但水道內河床下非飽和層內之伏流水屬地面水。 第 3 條. 本法第三條用詞定義如下: 一、防洪:指用人為方法控馭或防禦霪雨洪潦,以消減泛濫湮沒災害之發生。 二、禦潮:指以興建海堤等人為方法防禦海岸或河口地區潮浪之災害。 三、灌溉:指用人為方法取水供應農田或農作物,以發展農業。 四、排水:指用人為方法排洩足以危害或可供回歸利用之地面水或地下水。 五、洗鹹:指用人為方法引水沖洗或滲濾,以消除或減少土壤內所含酸鹼或鹽份。 六、保土:指用人為方法合理利用土地,增進水源之涵養,防止土壤之沖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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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1 條. 水利行政之處理及水利事業之興辦,依本法之規定。 ...

  2. 水利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所有條文. 編章節.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本細則依水利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九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法所稱地面水,指流動或停瀦於地面上之水;地下水,指流動或停瀦於地面以下之水。 但水道內河床下非飽和層內之伏流水屬地面水。 第 3 條. 本法第三條用詞定義如下: 一、防洪:指用人為方法控馭或防禦霪雨洪潦,以消減泛濫湮沒災害之發生。 二、禦潮:指以興建海堤等人為方法防禦海岸或河口地區潮浪之災害。

  3. 2. 第三章 水權 第十一條 本法第十七條所定事業所必需者之用水量,應考量下列 主要因素: 一、家用及公共給水:給水人口數。 二、農業用水: (一) 灌溉用水:作物種類、灌溉面積、灌溉率、 渠 道輸水損失率及每日用水時間。 (二) 養殖用水:養殖種類及養殖面積。 (三) 畜牧用水:牲畜種類及飬養數量。 三、水力用水:發電機組設計水量。 四、工業用水:工業區開發之設計水量為原則,並應依 實際開發情形調整之;個別工廠依產業別、單位面 積用水量、廠房面積核算。 五、其他用途:依實際用途個別核算之。 第十二條 興辦單目標或多目標水利事業權利人為水權取得登記時, 每一用水標的申請登記之引用水量,以主管機關核准其興 辦計畫之引用水量為準。

  4. 水利法施行細則. 中華民國三十二年三月二十二日行政院訂定發布同日施行. 中華民國三十三年九月十六日行政院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四十四年四月十九日行政院增訂及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四十八年七月一日行政院修正第 30 條條文. 中華民國五十八年八月五日行政院 (58) 台經字第 6366 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六十四年五月十二日行政院 (64) 台經字第 3451 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七十九年三月十六日行政院 (79) 台農字第 04841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七日行政院院臺經字第0930091298號令修正發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細則依水利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九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5.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經水字第11360202100號 令. 法規體系:. 經濟部水利署. 立法理由:. 水利法施行細則 總說明113.02.07).pdf. 水利法施行細則 對照表(113.02.07).pdf.

  6. 931117-水利法施行細則-修正總說明.pdf 931117-水利法施行細則-修正對照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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