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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07年2月14日 · (九)被告馬英九於永豐銀行城內分行帳戶及台灣銀行龍山分行帳戶自87年12月至95年7月止無任何支出交易,故均查無有特別費之支出。(十)依 ...

  2. 2007年8月15日 · 主 文. 無罪。 理 由. 壹、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馬 係臺北市民選第二屆及第三屆市. 長(任期自民國87年12月25日起至95年12月25日止),為具. 有公務員身分之人,明知市長特別費之報支,依據行政院87. 年7月21日台87忠授字第05642號函及93年4月22日院授主忠. 字第0930002556號函之規定「以檢具原始憑證列報為原則, 倘有一部份費用確實無法取得原始憑證時,得依首長、副首. 長領據列報,但最高以半數為限」,且依據臺北市政府秘書. 處預算書「歲出計畫提要及分支項目概況表」之說明,市長. 特別費之用途限於「市長因公所需之招待饋贈等費用」,故. 市長特別費中以市長本人所出具領據列報之部分(即無庸檢. 具統一發票或收據等原始憑證請領之部分),仍須以有實際.

  3. 最高法院最終判處馬英九無罪,其部屬余文則遭判有期徒刑 [1],馬英九被控用市長特別費醫治馬小九部分,臺北地檢署不起訴處分確定。[2] [3] [4]。 國務機要費案引發檢察單位針對各個首長的特別費支出進行調查。

  4. 其他人也問了

  5. 2007年2月14日 · 再者,馬英九於每年年底向監察院申報財產時,係將所有帳戶(含配偶周美青之帳戶)之存款均列入(88年度至94年度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表影本附卷 ...

  6. 2013年10月1日,針對馬英九遭指介入司法個案,總統府發言人李佳霏說,總統看到學者投書、媒體評論或各界輿情反映,只要點出重要問題,通常會請部會首長參考,總統在陳長文律師報紙投書上批示上寫請時任法務部長王清峰一閱並說明,是希望部會首長

  7. 2007年2月13日,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正式宣佈馬英九所涉及的特別費案件偵查終結,以違反貪污治罪條例、偽造文書罪為由,起訴馬英九與秘書室科員余文 [5]。

  8. 壹、馬英九係台北市民選第二屆及第三屆市長(任期自民國87年12月25日起至95年12月25日止),為具有公務員身分之人,明知市長特別費之報支,依據行政院87年7月21日台87忠授字第05642號函及93年4月22日院授主忠字第0930002556號函之規定「以檢具原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