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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2月11日 · 法令規定申訴人為勞工身分,並於勞工局派員實施檢查發現事業單位有違反法令規定,始能獲得勞工局的通知,或許是因為勞動檢查係屬干涉行政,於勞檢實施過程,勢將要求事業單位立即放下手邊例行工作,並增加其額外負擔以配合檢查。 且經常非實施一次即可完成檢查。 因此,完成一件申訴檢查,即便最後檢查結果並無違法,亦或多或少減損被申訴事業單位的營運效率。 所以,是否實施檢查,非由申訴人一紙申訴書決定,必須由行政機關判斷申訴人身分,以及申訴內容是否有憑有據。 是故,本專欄之前不斷強調必須盡量提供具體的違法事證,否則如申訴人並非勞工,又無具體事證,行政機關顧及事業單位應有權益,貿然實施檢查恐生「民怨」,得不發動檢查。
2014年11月12日 · 答: 有勞工申訴之事業單位,其實並非雇主,而是「要派單位」。 但不論是雇主或要派單位,只要令派遣勞工工作,有違反勞動法令之虞,勞工行政機關派員實施檢查發現後,仍會論列缺失,依法處理。 換言之,不論有違反勞動法令之虞的行為人是誰,不會影響勞工行政機關派員實施檢查,及依相關法令處分勞工所屬之雇主或工作場所負責人。 Q7:我在分公司上班,檢舉要向總公司所在地的主管機關為之? 還是向分公司所在地的主管機關檢舉即可? 答: 向勞務提供地的主管機關陳情即可。
2014年10月14日 · 以勞動條件檢查而言,檢查內容以雇主有無遵守勞基法為主,但實務上有勞工向勞工局或勞動檢查處申訴公司未投保勞保、提繳勞退或投保健保,惟勞保、勞退(新制)及健保的各該主管機關為勞保局及健保局. 雖然勞工局或勞檢處也可以幫忙函轉,只是機關間公文往返,將拖延稽查時間。 且實務上,檢查員可能將有關勞基法之申訴事項檢查完畢後,於回復申訴人檢查結果時,才一併將其他申訴事項移往例如勞保局或健保局另案調查。 故建議勞工針對不同機關管轄事項,分開申請檢查或稽查。 例:小瑩在第一大飯店的廚房當助理,工作一個月後發現雇主沒有幫她保勞保和健保,也沒有提撥勞退,要加班時由雇主用line直接通知而且沒有加班費(不來加班則再扣薪),加上廚房設備老舊致小瑩多次被燙傷。 小瑩想要申訴,應該找什麼單位申請最恰當呢? .
2015年1月14日 · 依勞動檢查法第22條暨同法施行細則第19條規定,勞動檢查員進入事業單位檢查時,應主動出示勞動檢查證,並告知雇主及工會,並請其派員陪同。 換言之,除非該事業單位有工會,否則勞檢員依法可以個案情況僅會談雇主或雇主代理人,讓勞檢中只有資方說法呈現。 是以,勞工如不信任勞政機關,或擔心會遇到隨便檢查的勞檢員,最好的解決辦法就是組織工會,除平時即可積極參會同檢查,又能行使團體協商和爭議的正當權利,總之「不碰運氣求遇到好的勞檢員,但求自主捍衛勞動權益不求人!!!」,以收自主提升勞動條件不求人之效。 Q23:申訴人或勞工可否對勞檢結果、是否裁罰提出行政爭訟? 答:法院實務傾向認為「不可以」;但這樣見解值得被挑戰!
2015年1月14日 · (一)今以實施勞動條件檢查而言,對同一案件,勞檢員通常須實施多次檢查,就算有案件本得一次完成檢查,但實務上,事業單位有多種當場不能提供資料的說法,例如: 「你要的那些資料,目前手邊有的,只有這幾天的出勤紀錄,其他的東西在會計事務所、或鎖在保險箱;老闆現在不在,也連絡不到,不要為難我們當勞工的,如果給你之後,我們丟了工作,你要負責嗎? ;現在就要嗎? 那等老闆回來,或我們現在去找找看,你大概要等至少好幾個小時噢;我們公司業務繁忙,且一向合法,除非你勞檢員能具體告訴我們是所屬勞工之有憑有據之申訴事項,否則不要在這裡妨礙我們做生意乃至台灣經濟發展,不然你們組長或科長會被民代叫去罰站(有時勞檢員當場就得接聽民代助理打來關切的電話)!
2015年4月15日 · 我國訂有多項勞動法令來保障勞工的職場權益與工作安全,但是實際上不少雇主不理解或是不願意遵守這些規範,造成勞工身心受損,此時勞工如果沒有工會作為後盾,除了走進法院對雇主提告之外,其實還可以向國家機關提出檢舉—也就是申請勞動檢查,要求國家介入來糾正雇主繼續侵害勞工權益的行為。 但不少勞工不清楚要如何檢舉、或是擔心檢舉後會被秋後算帳,針對這些問題,勞動視野工作室自16期開始將推出系列問答,解決您的疑惑,讓您更明白如何捍衛自身權益。 本月讓我們一起來了解在台北市新上路的【勞動條件陪檢人制度】: Q25:最近新聞上很火熱的北市勞動局「勞動條件陪檢人制度」 (臺北市勞動條件檢查陪同鑑定作業要點),內容是什麼呢? 只有北市適用嗎?
2014年9月11日 · 離職證明書,一般是指於勞工離職時,由前雇主所核發,以書面證明勞工離職事由、離職前受雇主僱用期間、工作種類、在該事業單位之職位、工資之情形,因此也可以稱作服務證明書。 離職證明書最常使用的法律用途為,其一、於請領勞工保險「失業給付」時,以提出「離職證明書」佐證勞工為「非自願離職」(非自願離職例如為:關廠、遷廠、歇業、解散;勞動基準法第11條各款、第14條第1項各款、第11條但書、第20條)。 其二、則是佐證「非自願離職」以作為向雇主請求依法給付資遣費之證據。 勞工保險局也於網頁上公布了離職證明書之範本,勞工得下載使用,參考網址:http://www.bli.gov.tw/sub.aspx?a=w4ermWXoBwg%3D) Q2:雇主有沒有發給離職證明書之義務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