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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P. 下載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所有條文. 編章節.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立法歷程 (附帶決議)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國家統一前,為確保臺灣地區安全與民眾福祉,規範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之往來,並處理衍生之法律事件,特制定本條例。 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第 2 條.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臺灣地區:指臺灣、澎湖、金門、馬祖及政府統治權所及之其他地區。 二、大陸地區:指臺灣地區以外之中華民國領土。 三、臺灣地區人民:指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人民。

  2.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修正日期】民國111年5月20日 【公布日期】民國111年6月8日 章節索引 〉〉 法規內容 〉〉. 【法規沿革】 1‧. 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總統(81)華總(一)義字第3736號令制定公布全文96條 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九月十六日行政院(81)台法字第3166號令發布定自八十一年九月十八日起施行. 2‧. 中華民國八十二年二月三日總統(82)華總(一)義字第0450號令修正公布第18條條文;並自八十二年九月十八日起施行. 3‧. 中華民國八十三年九月十六日總統(83)華總(一)義字第5545號令修正公布第66條條文;並自八十三年九月十八日起施行. 4‧.

  3. 论. 编. 《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簡稱兩岸人民關係條例 》 [1] 、《 兩岸人民條例 》、《 兩岸關係條例 》、《 兩岸條例 》,是 中華民國 在 國家統一 [2] 前為規範 臺灣地區 與大陸地區(即 中国大陆 )之間的 民間 各種往來而訂定 ...

  4.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200199770號令 修正公布全文 96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行政院院臺秘字第0920069517號令 發布第 1、3、6~8、12、16、18、21、22-1、24、28-1、31、34、41~62、64、66、67、71、74、75、75-1、76~79、84、85、87~89、93、95條,定自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施行;其餘修正條文,定自九十三年三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 95 年 6 月 30 日 修正第9條. 第9條定自中華民國95年10月19日施行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七日 行政院院臺陸字第0950046979號令 發布第 9 條定自九十五年十月十九日施行. 中華民國 95 年 7 月 19 日公布 10.

  5. 第一條 (立法目的) 國家統一前為確保臺灣地區安全與民眾福祉規範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之往來並處理衍生之法律事件特制定本條例。 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第二條 (用詞定義)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臺灣地區:指臺灣、澎湖、金門、馬祖及政府統治權所及之其他地區。 二、大陸地區:指臺灣地區以外之中華民國領土。 三、臺灣地區人民:指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人民。 四、大陸地區人民:指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之人民。 第三條 (旅居國外大陸地區人民之適用) 本條例關於大陸地區人民之規定,於大陸地區人民旅居國外者,適用之。 第三條之一 (主管機關)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統籌處理有關大陸事務,為本條例之主管機關。 第四條 (處理兩岸地區事務之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