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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14年4月20日 · 備註大台灣總工會工作規則第13條規定:「工會每年發給專職會務人員年終獎金一個半月於農曆新年前十五日發放。 」) 答: 對於大台灣總工會上開行為是否違反法定勞工離職時應結清工資之義務應依下列各點分析之第一年終獎金是不是工資勞基法第2條第3款規定工資是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依此一規定,我國法院不少判決認為如果不是經常性的給付就不屬於工資,就年終獎金而言,因勞基法施行細則第10條第2款又規定年終獎金屬於非經常性獎金,所以有不少看法認為年終獎金因不具有經常性而不屬於工資。 不過,年終獎金是否因為被勞基法施行細則第10條排除就絕對不屬於工資?

  2. 2015年1月25日 · 勞基法施行細則第6條「本法第九條第一項所稱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依左列規定認定之:一、臨時性工作:係指無法預期之非繼續性工作,其工作期間在六個月以內者。 二、短期性工作:係指可預期於六個月內完成之非繼續性工作。 三、季節性工作:係指受季節性原料、材料來源或市場銷售影響之非繼續性工作,其工作期間在九個月以內者。 四、特定性工作:係指可在特定期間完成之非繼續性工作。 其工作期間超過一年者,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3. 2015年2月6日 · 如上所述公司月休4天已超過最低正常工時也就是兩週84小時制度下每兩周會有一天半(即12小時)的有薪休息日通常是兩週內一個週六上班4小時有薪休息4小時另一個週六8小時全不用上班並且有薪若每個週六均上全天班等同於要求您在有薪 ...

  4. 2016年2月16日 · 公司於國定假日(元旦)經徵得本人同意假日加班,約定加發一日工資或補休一日(六個月內補休完畢)二擇一。 該日工作時間為中午十二時到下午六時,共計六小時(有出勤記錄可查)。 又選舉投票日當天,也經徵得本人同意於該投票日加班,工作時間亦同。 但是,事後公司主管跟當日出勤人員說,一律申請加班費不得補休。 申請加班費是加發一日工資,申請補休只能六小時(有LINE說明只能請加班不能補休。 )我想可能是有人跟主管反應,投票日當天只能領加班費,不能用補休來代替。 要詢問之問題: 一:加班費的發放方式,公司硬性規定只能領加班費,可以嗎? 明明公司還有補休的選項(加班單子上有二選項勾選)。 二:出勤六小時,可領加發一日工資(八小時)。 申請補休只能休六小時,可以這麼做嗎? 您好:

  5. 2015年6月16日 · Jun 16 Tue 2015 00:05. 【勞動權益解析】勞動基準法104.05.01新修正解析. 勞動基準法104.05.01新修正解析. 蔡晴羽律師(勞動視野工作室研究員) 一、 法定正常工時縮減為一週40小時,行週休二日制度: 本次修正勞基法第30條第1項規定:「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 」也就是說,勞工朋友正常工時改採週休二日制度。 此外,本次修正勞基法第30條第7項規定也指出,雇主不得以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之修正,作為減少勞工工資之事由。 也就是說,雇主自明年11日起必須配合將勞工正常工時縮減為每週不得超過40小時外,也不能因為這樣的縮減去減少原與勞工約定之工資。

  6. 2015年7月15日 · 就您所述公司新人需先培訓2個月考核通過才進入試用期3個月,試用過後才轉為正職薪水為底薪+操作抽成並需簽下合約自培訓起前6個月,由每月2萬薪水中按月扣培訓費一共4萬8千元,服務滿1年後,公司會將培訓費全額退回」,此一敘述實包含了兩項約定一是返還培訓費用之約款」,二是自薪資中扣除培訓費之約款」,此二項約款之效力需分開判斷說明如下: 第一、 返還培訓費用之約款的法律效力: 一、此一條款之意義(與最低服務年限之關係):

  7. 2013年8月16日 · Aug 16 Fri 2013 07:19. 【每月勞動權益解析】常見「加班&加班費」勞動權益問題 (3) 勞動視野工作室《勞動通訊》由2013年5開始發刊,未來將每月一刊,我們會固定在通訊中設置【每月勞動權益解析】專欄,針對各種常見勞動權益問題進行法律分析,讓會員們更了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