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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14年4月20日 · 備註大台灣總工會工作規則第13條規定:「工會每年發給專職會務人員年終獎金一個半月於農曆新年前十五日發放。 」) 答: 對於大台灣總工會上開行為是否違反法定勞工離職時應結清工資之義務應依下列各點分析之第一年終獎金是不是工資勞基法第2條第3款規定工資是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依此一規定,我國法院不少判決認為如果不是經常性的給付就不屬於工資,就年終獎金而言,因勞基法施行細則第10條第2款又規定年終獎金屬於非經常性獎金,所以有不少看法認為年終獎金因不具有經常性而不屬於工資。 不過,年終獎金是否因為被勞基法施行細則第10條排除就絕對不屬於工資?

  2. 2015年6月16日 · 新修正勞基法第30條第5項規定,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從修法前僅1年延長為應保存「5年」。 如違反者則依新修正勞基法第79條第3款,將處新臺幣9萬元以上45萬元以下罰鍰。 此外,新修正勞基法第30條第6項規定,勞工出勤紀錄,從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修正為應記載至「分鐘」為止;且更重要的是,清楚明定勞工向雇主申請其出勤紀錄副本或影本時,雇主「不得拒絕」。 如違反者,則依新修正勞基法第79條第1款,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這樣的修正將有助於勞工日後得以向雇主要求提供出勤記錄,以利作為主張雇主違法超時令勞工加班或違法未給付加班費之證據。 三、 雇主配合勞工家庭照顧需要,應准許於一小時範圍內之彈性工時:

  3. 2013年9月22日 · 勞動視野工作室《勞動通訊》由 2013 年 5 月開始發刊,未來將每月一刊,我們會固定在通訊中設置【每月勞動權益解析】專欄,針對各種常見勞動權益問題進行法律分析,讓會員們更了解切身相關的法律權益。 在往後的「勞動之友通訊」中還會陸續討論其他與加班和加班費相關問題,若您已是 勞動 ...

  4. 2015年8月17日 · 此處因我國目前已實施勞工退休金新制但依您所述似是選擇繼續適用勞基法舊制?若是則具體上您可以發出存證信函表示雇主所為之解僱違反勞基法第11條而屬無效勞動關係仍然存在本人依勞基法第53條主動終止契約並要求雇主給付退休金但若您是選用新制但保留未結清舊制年資?若是選用新制但保留未結清舊制年資」,那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1條第2項所保留之工作年資於勞動契約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終止時雇主應依各法規定以契約終止時之平均工資計給該保留年資之退休金並於終止勞動契約後三十日內發給。 就適用新制的部分,您需於年滿60歲才可以向勞保局支領,但應注意雇主有無依法按月為您撥勞工退休金。 二、第二種情形為「雇主解僱有效」,您要求給付退休金之方式:

  5. 2016年2月16日 · 一:加班費的發放方式,公司硬性規定只能領加班費,可以嗎?明明公司還有補休的選項(加班單子上有二個選項勾選)。二:出勤六小時,可領加發一日工資(八小時)。申請補休只能休六小時,可以這麼做嗎? 您好: 就所詢問題,提供諮詢意見如下:

  6. 2012年6月30日 · 工資之議定調整計算結算及給付之日期與方法有關事項。 四、有關勞動契約之訂定、終止及退休有關事項。 五、資遣費、退休金及其他津貼、獎金有關事項。 六、勞工應負擔之膳宿費、工作用具費有關事項。 七、安全衛生有關事項。

  7. 2015年1月25日 · 若您是上述的第二種情形,也就是真的是從事定期性工作,那最核心的的問題為:「您去年10月1日至31日及今年的1月1日到19日是真的沒有在該公司工作? 還是其實有工作但沒簽約? 」,再說明如下。 (一)可以轉正職之情形:如果您其實一直在公司工作,只是沒有簽訂勞動契約,該定期勞動契約應該被視為是不定期勞動契約,因此時符合上述勞基法第9條第2項的「勞工繼續工作而雇主不即表示反對意思者」,而應直接依法認定您的契約已為不定期契約勞工(也就是正職勞工),雇主依法應與你簽訂不定期契約,您可以依勞基法第9條第2項第1款規定,請求雇主與您簽訂不定期勞動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