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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勝殘去殺
    • ㄕㄥˋ ㄘㄢˊ ㄑㄩˋ ㄕㄚ
    • 釋義:
    • 殘,暴戾凶惡的人。殺,代指死刑。勝殘去殺語出《論語.子路》:「善人為邦百年,亦可以勝殘去殺矣。」指感化凶殘的人,使其去惡從善,則可以廢除死刑。唐.楊烱〈唐右將軍魏哲神道碑〉:「勝殘去殺,上憑宗廟之威;禁暴戢姦,下藉熊羆之用。」也作「捐殘去殺」、「去殺勝殘」。
  1. 1 天前 · 史牆盤一直以來是學者的研究關注點其中對字詞集中討論的主要見于麻愛民先生牆盤銘文集釋與考證》 [1] ,現不揣簡陋,在舊說的基礎上對一些字詞,簡單進行新的訓釋,不當之處,敬請指正。 一 祗顯、眉無遐. 盤銘述穆王曰:‘祗 穆王,刑帥訏謨,申寧天子,天子恪纘文武,天子眉無匄’。 其中 字,考釋者頗多,可參上引麻文。 裘錫圭先生認為:“用法與‘顯’字相近” [2] ,後來學者多以為‘顯’字別構,麻愛民先生又引有一說釋為“耿”,他自己比較謹慎,說:“釋顯又有許多難解之處”,“退一步,即使不是‘顯’字異體,此字亦是與‘顯’音、形、義,聯繫及其密切的同源詞”,麻先生同意李學勤先生的意見,將“祗顯”解釋為“大顯”。

  2. 2024年5月16日 · 至於大乘的佛法則必須得成於忍」。得忍與得定不同所以說菩薩要得無生法忍才進入大乘的境界無生法忍不能當作定來解釋如果把無生法忍當成是定那乾脆說無生法定該多好呢所以這個忍字要再加研究才是

  3. 3 天前 · 一曰勝也無能勝害之者。 ” (《漢書・蕭何傳》注) (6)晉灼曰:“《酷吏傳》趙禹爲丞相亞夫吏,府中皆稱其廉,然亞夫不任,曰:‘極知禹無害,然文深,不可以居大府。 》蘇說是也。 ” (《漢書・蕭何傳》注) (7)師古曰:“傷也無人能傷害之者。 蘇、晉兩說皆得其意,服、應非也。 ” (《漢書・蕭何傳》注) (8)師古曰:“無害,言無人能勝之者。 ” (《漢書・酷吏傳》注) (9)蘇林云:“言若無比也,蓋云其公平也。 ” (《史記・酷吏列傳》索隱) (10)如淳曰:“律說,都吏今督郵是也。 閑惠曉事,卽爲 文無害 都吏。 ” (《漢書・文帝紀》元年三月注) 在這些見解的基礎上,近代以來學者也反復進行了考證。

  4. 4 天前 · 第一種是將第一個字理解為變異讀為以同異難以異易”,意思是把同類之物變成不同性質的很困難把不同類之物變成不同性質的比較容易第二種是黃德寬先生的意見讀為以同異以異易”,將第一個理解為改變意思是因為相同而區別起來困難因為相異而改變起來容易。 [1] 侯乃峰先生也談到對這一句對理解,他認為第二種句讀方式可從,但兩個“易”字中的第一個可解釋爲“異”,且將“同”看作動詞的使動用法,簡文之意是説:將原本有差異的統一成爲相同的,很困難;將原本有差異的分開區別對待,很容易。 [2] 各說無疑很有啟發。 但我們認為,如果簡文是將所謂第一個“易”理解為“異”的話,重文符號一定是加在“異”字之下而不是像現在這樣加在“易”字之下的。

  5. 3 天前 · 司法院指出,按照過去的民事判例以及院解字,在真正繼承人「原有繼承權及已全部喪失,應由表見繼承人取得其繼承權」以及繼承人按照民法第1146條的2年以及10年的消滅時效才行使抗辯的部分, 真正繼承人的繼承權不會因為上述的時效完成而喪失,也就是合法取得的繼承權永不喪失,但仍有第125條的15年時效規定的適用, 所以如果超過15年期限,就看對方是否要給付。 司法院指出,上述院解釋解釋公布起,不再援用。 在此釋字中,司法院作出另一個重點,也就是38年第一號大法官解釋前,作成的院字以及院解釋都成為法律命令。

  6. 4 天前 · 民主 ( 古希臘語 : δημοκρᾰτῐ́ᾱ , 羅馬化:dēmokratíā ),又稱 民主制 、 民主主義 ,舊譯為 德謨克拉西 [註 1] ,原意指人民的統治, δῆμος 為人民, κρᾰτῐ́ᾱ 意為統治) [1] :4722 ,是一種 政體 ,其中 人民 擁有 平等 參與 公共政策 的參與權 [2] 。 當中的「人民」包含哪些人及如何分權,是民主發展和 憲法 的核心議題。 民主的基石包括 集會 及 言論自由 、通訊自由、平等、 公民權 、 選舉權 、 生命權 [2] 。 民主是一種普遍公認之理想,提供保護和有效實現 人權 之環境 [3] 。 其古代本義「人民的統治」 [4] ,即「 主權在民 」,是一種國家制度,國家權力由 公民 直接 或 間接 行使。

  7. 4 天前 · Whimster所編輯的Weber論文選集和King et al.所著的實證主義經典Designing Social Inquiry,主張詮釋途徑產生有效且客觀的科學知識是可能的,但須注意的是,詮釋途徑所定義的客觀和科學並非實證主義模擬自然科學的產物,因此,無法以同樣的科學標準和方法論衡量詮釋途徑的價值。 本文也主張,即使兩者並非完全無相似之處,政治科學家須注意兩派研究傳統在哲學基礎認識論和方法論上的根本差異,以避免混合方法研究(mixed methods research)上的不可共量性(incommensurability)。 在詮釋主義起源之初,存在對於社會科學是否該仿效自然主義研究方法的不同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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