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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14年4月20日 · 我國勞動法令雖然沒有規定雇主給付年終獎金的義務請參勞基法第29條),但是勞資雙方可以在勞動契約中或是雇主可以在工作規則中訂立相關的規範若有訂立則年終獎金如何發放年終獎金是不是工資這些就要依這些規定來判斷而不再是勞基法第29條的規範另外需注意的是我國勞基法為最低勞動條件標準的強制規範勞資之間可以約定比勞基法更優厚的勞動條件但是不能為低於勞基法標準的約定。 在年終獎金的問題上亦是相同。 在本案例的情形中,因為大台灣總工會工作規則第13條已規定:「工會每年發給專職會務人員年終獎金一個半月,於農曆新年前十五日發放。 」依此規定,工會就年終獎金首先就明確負有給付的義務,而且金額亦已明訂,晴晴有請求雇主乙給付年終獎金的權利並無疑問。

  2. 2013年6月14日 · 平日加班費的給付規定規定於勞基法 24 這是法律對於平日加班費的最低保障雖然雇主可以和勞工約定用補休的方式來代替加班費但是必須經過勞工的同意不能僅僅由雇主單方規定只能補休不得請領加班費此外若訂立補休的規定也不能 24

  3. 2014年10月14日 · ---------------------------------------------------------------------------------------------------------------------------------- Q2關於工時」,雇主哪些行為可能違反勞基法而應該處罰呢小花在全能保全公司擔任會計員雇主對小花表示每天工作時間為9 小時,週休二日,沒有算加班。 小花翻開勞基法說:「法律規定每天正常工時是8小時二週工時不能超84小時。 」雇主表示公司規定的比勞基法大所以要聽他的小花可以檢舉雇主嗎? *工時有關「女工與童工」之特別保護規定,將留待下期解析。 註1:

  4. 2014年7月10日 · 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勞基法)第84條之1明文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工作者方才能以書面約定排除勞基法有關第30 第32 第36 第37 第49 條的規定(是否為適用責任制請參考勞動視野工作室常見責任制勞動權益問題1)),若勞工從事的工作並未經勞動部公告為責任制之工作就算老闆要求勞工簽署自願適用責任制之同意書而且勞工也簽署了仍不符合適用勞基法第84條之1的要件該勞工非為責任制員工不得以書面排除勞基法加班工時時數休假等有關工時的一般規範換言之若不在勞動部分公告適用責任制的範圍之內不論勞資如何約定都沒有效力此時勞工仍得依勞基法》一般規定,向老闆請求加班費。

  5. 2013年9月22日 · 說明我國對於加班費的計算方式明文在勞基法 24 條和勞基法 39 這邊規定以平日的工資額來計算加班費工資原則上包含所有勞工因為工作而獲得的報酬常見的例如績效獎金或全勤獎金另外例如勞工因派駐外地而領取的津貼等等

  6. 2015年2月6日 · 依照勞基法第40條規定可知 雇主除非有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才可以要求勞工放棄例假來上班且依照勞動部函釋即使得到勞工同意也不得讓勞工在例假上班勞委會90年1月4日(89)台勞動二字第0055954號函參照)。 所以,雇主不可以僅憑得到勞工個人同意,即要求勞工在例假上班。

  7. 2015年1月25日 · 勞基法施行細則第6條本法第九條第一項所稱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依左列規定認定之臨時性工作係指無法預期之非繼續性工作其工作期間在六個月以內者。 二、短期性工作:係指可預期於六個月內完成之非繼續性工作。 三、季節性工作:係指受季節性原料、材料來源或市場銷售影響之非繼續性工作,其工作期間在九個月以內者。 四、特定性工作:係指可在特定期間完成之非繼續性工作。 其工作期間超過一年者,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