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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根據 勞基法如果員工沒有提前預告離職或完成離職交接但只要已完成相關勞務雇主就必須付給員工全額工資不能以違約或賠償的理由不給付薪資。 如果雇主違法沒有給付全額薪水,根據 勞基法 是可處罰鍰的。 不過對於沒好好完成離職交接的員工雇主也不是只能默默承受針對這樣的狀況雇主可以採取以下三項行動: 雇主可以依民法起訴員工,請求員工完成離職交接。 如果員工因沒離職交接而使雇主權益受損,雇主可以舉證要求員工對其損害賠償。 如果在簽訂的勞動契約中,有約定未完成離職交接的違約金,雇主就可以要求員工給付。 二、離職交接注意事項. 離職交接包含哪些內容? 基本上,離職交接內容主要就是員工任職期間所負責的相關業務,但根據不同工作資歷和職位,交接的內容會有所不同。

  2. 2019年4月17日 · 不論離職的原因原因是什麼例如勞動契約到期無預警被解雇或資遣或是自願離職等狀況),依照許多法院的想法裡面老闆或雇主是被允許的可以要求員工在離職前必須要負起交接義務」,如果員工離職前惡意的不履行因此造成公司或 ...

  3. 2015年8月28日 · 勞基法規定的離職法定要件根本沒有交接這項交接純粹是道義上的責任除非是真的因為沒有交接造成公司損失即使如此也不能用扣薪水的方式要索賠請公司自己去法院提告自行向法官舉證根據我國勞基法的規定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預扣員工薪水。 到職未滿三個月,當天辭職當天閃人. 我大學剛畢業時工作運很不好,一連換了兩三個工作,還曾經誤入討債公司上班。 討債公司當然不會明目張膽跟你說他們是討債公司,就像流氓都講得很好聽,說他要去公司上班,堂主都改叫總經理。 現在的討債公司都自稱資產管理公司。 我的職稱美其名是法務,但其實只要打打電話催催債、寫寫紀錄就好,但工作環境實在太差,整天都在叫罵聲中度過,而且公司電腦居然鎖連外網,上班不能打混不人道。

  4. 其他人也問了

    • 重點閱讀
    • 雇主無權禁止、限制勞工之離職;亦不得因勞工未辦理交接而扣發薪資
    • 主管機關與司法實務皆肯認勞工有配合、協助交接之「附隨義務」
    • 交接的範圍與項目?財務、資料或業務?
    • 小結

    終止勞動契約屬形成權,經勞資雙方任一方行使即生效果,而毋庸獲得他方同意;且工作權(含選擇工作之自由)係受憲法第15條所保障,故「人民有選擇工作及職業之自由,國家不得違背個人意願強迫其就業或工作。」(司法院釋字第404號解釋參照),雇主尚不能以勞工未完成交接程序,而否認終止契約之效果,此觀以下實務判決益明: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0年度勞上字第16號民事判決: 「此項勞工之權利(編按:終止勞動契約之權利),不得以勞雇雙方之特約約定勞工自請離職須待雇主核准始生效力而限制之,縱有此特約,亦違反法令而無效。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工作規則第二十五條規定雇主核准為員工辭職之生效要件,伊未辦離職交接手續,亦不生效力云云,尚非可採」 然按私法自治與契約自由之原則,雇主與勞工仍得以契約明文約定,離職前應完成工...

    按上開函釋已明文「交接義務」係屬勞動契約之附隨義務,即證主管機關肯認,縱勞資雙方未有明文約定,勞工於離職時亦應配合公司辦理交接程序,此於司法實務中亦採相同見解,如以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勞上易字第37號民事判決 「而勞工於離職後辦理移交手續,即屬勞工附隨義務中之報告結算義務。質言之,勞工於離職時,其與雇主間之勞動契約雖然已經終止,惟仍負有確實交接業務之義務,以期避免雇主因職務交接不清而增加成本或受有損失。」 此外,更有判決肯認倘勞工交接未盡確實,縱於勞動契約終止「後」,勞工亦應配合補足交接程序,如以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勞上字第6號民事判決: 「再交接義務,並不僅於勞動契約終止生效前有之,即便於終止生效後,倘其交接事項尚未完備,勞工自應配合加以補足。」 「交接清單縱...

    有關交接之範圍與項目法無明文,畢竟依勞工從事之業務、年資長短、職權範圍、保管財物、經辦事項等,而有不同,自無法以法律明文規範。然仍可根據實務判決大致掌握交接方向,以建構事業單位專屬之完整交接程序: 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易字第8號民事判決 「交接不僅指財物之交接,更兼指『業務』之交接。惟受僱人提供勞務之內容,通常係以時間之長度、時段界定其勞務之範圍,而非以工作之成果界定,於僱傭關係終止後,勞工應交接之內容,係指將先前工作所獲之成果完整移交予接任人。」 由上開判決可知,除「財物」外,「業務」與「工作成果」更屬應交接之範疇,且應於勞動契約終止前即完整移交。換言之,若用人主管已簽章確認完整移交,自不宜強令勞工無償協助補行交接。 此外,倘勞工於離職後未將其保管之財物返還,基於雙方契約已終止,勞工應...

    誠然,勞工確負有離職交接之勞動契約附隨義務,甚至雙方得於契約中針對離職交接義務約定違約懲罰條款;然勞工於違約後,倘認違約金之約定過高,亦可循民法第252條聲請酌減相當數額。經觀察司法判決實務後可知,經酌減之離職交接違約金數額多不高;倘勞資雙方肯事先了解判決實務,應可知多數狀況下實難有單純因離職交接違約金生訟之經濟利益,蓋訴訟成本或可能與違約金相當或更高。倘雇主動輒以訴訟作為紛爭處理方式,除可能得不償失外,實際上對於勞資關係亦恐有不良之影響。建議雇主對於離職交接範圍、時程期限、負責窗口、相關流程以及衍生違約責任等事宜,與勞工以契約方式訂明,縱使另以工作規則或管理辦法等形式為之,仍應踐行事先公開揭示、提早告知等原則,以建構清楚明確之交接制度,使勞工有所依循;並適時與勞工進行離職面談,了解勞工不配...

  5. 2019年11月27日 · 如果你想要離職,但是老闆說你沒做好交接工作,你該怎麼辦?在這篇文章中,Workforce勞動力量將為你解析離職交接的法律規範和注意事項,讓你能順利完成離職程序,並保障自己的權益。你也可以參考我們其他的文章,了解職務調動的相關問題,讓你在職場上更有自信和智慧。

  6. 2018年5月14日 · 最近有幾位網友都因為工作上的交接而產生勞資爭議問了我不少問題。. 的確在勞動法令中針對交接其實沒有明確的規定或說明但也因為如此企業針對交接的細節都不是很注意。. 最常見的就是當員工離職之後企業還要追著員工 ...

  7. 2022年9月16日 · 面對離職員工拒絕或拖延交接工作最後導致公司進度開天窗是否可向離職員工提出告訴控告他惡意離職導致公司損失呢? 以及有哪些可以安然渡過「突然失去戰力」混亂期的好方法? 以及該如何避免之後再重演兵荒馬亂的狀況呢? 本次,透過《 104職涯診所 》和《 職場力 》的整理資訊我們一起來探討這個問題。 員工是否構成「惡意離職」,還須依法判定! 突然離職的員工,讓公司兵荒馬亂。 不只沒有妥善交接,還說要用沒放完的特休假來底剩下的工作天數,這樣可以算是惡意離職嗎? 讓前輩們來告訴你: 職場前輩A :是不是惡意離職,這個有待商榷,在心態上,不宜如此推論。 畢竟好聚好散,員工與公司是一體的。 你該檢討的是公司怎麼沒有任何的制度或系統,去稽核落實每個員工的業務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