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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0月12日 · 工具. 此條目介紹的是中華民國政府簽發的護照。 關於廣義的「中國」政府簽發的護照,請見「 中國護照 (消歧義) 」。 關於在台灣所發行過的護照,請見「 台灣護照 (消歧義) 」。 中華民國護照 是 中華民國 外交部 所核發的 護照 ,申請資格為 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 。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定 中華民國國民 指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居住 臺灣地區 設有戶籍國民或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 [1] 。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定 中華民國國民 指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居住 臺灣地區 設有戶籍國民或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 [1] 。 大陸地區人民 、 香港居民 、 澳門居民 在轉換身分為臺灣地區人民之前不適用護照條例,除經中華民國外交部等主管機關認為有特殊考量及持用中華民國護照之必要之申請資格外,原則上不予核發 [註 1] [2] ,中華民國護照與加簽之核發與執行由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掌理 [註 2] [3] ,中華民國護照由外交部、 駐外使領館 、 代表處 、或 辦事處 (以下簡稱駐外館處)負責簽發。 [註 3] 不過自 生物特徵護照 (晶片護照)發行後,因製作需求,內嵌晶片護照皆由領事事務局製作簽發,即使於駐外館處申辦護照換領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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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見
下設四組、四室、三小組、五辦事處 室(局內行政事務) 1. 秘書室 2. 主計室 3. 人事室 4. 政風室 組 1. 護照行政組:負責中華民國國民之護照行政業務。 2. 簽證組:負責外國護照的外交、禮遇、居留及停留等簽證業務。 3. 文件證明組:負責文件證明業務、旅外國人急難救助之協調聯繫及綜合僑務。 4. 護照製發服務組:受理中華民國護照的申請、核發與護照各項加簽業務。 小組(任務編制) 1. 國會聯絡組:負責國會協調聯繫及服務業務。 2. 資訊小組:負責綜理規劃電腦與資訊業務。 3. 法制小組:負責領務相關法令規章之研擬修訂、解釋、審議及法製作業事項。 辦事處 1. 臺灣桃園國際機場辦事處:專門辦理外籍人士落地簽證業務及旅外國人急難救助聯繫。 2. 外交部中部辦事處:位於臺中市南屯區行...
外交部組織法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全國法規資料庫.民國 111 年 01 月 19 日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組織法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全國法規資料庫.民國 100 年 11 月 14 日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組織條例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全國法規資料庫.民國 81 年 01 月 22 日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全國法規資料庫.民國 52 年 04 月 24 日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繁體中文)(英文)YouTube上的外交部領事事務局頻道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在Flickr上的頁面《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日本外務省領事局(日語:領事局)其他人也問了
中華民國護照何時發行?
什麼是外交護照?
外國人可以申請護照嗎?
為什麼護照要加註台灣字樣?
臺北經濟文化代表處 (英語: Taipei Economic and Cultural Representative Office ,TECRO),或稱 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 ,簡稱 臺灣代表處 、 臺北代表處 或 臺北辦事處 ,是 中華民國外交部 在非 邦交國 所設立的 駐外機構 ,具有 實質大使館 之功能, 實際上 在駐在國行使 大使館 或 領事館 的權責,其人員在駐在國享有部分 外交禮遇 。 設置此類代表機構,通常是 中華民國政府 與原邦交國因 北京的一個中國 政策 失去邦交 後採取的權宜措施。 早期代表機構名稱不一 [1] :9 ,亦可能由外交部之外的中華民國政府部門設置,如 經濟部 設置的 遠東貿易服務中心 、 行政院新聞局 駐外機構 [a] 等。
2005年10月12日 · 规格. 使用方式. 签证待遇. 相关争议与事件. 图集. 参见. 注释. 参考文献. 外部链接. 中华民国护照. 中国护照 (消歧义) 台湾护照 (消歧义) 中华民国护照 是 中华民国 外交部 所核发的 护照 ,申请资格为 具有中华民国国籍者 。 《入出国及移民法》规定 中华民国国民 指具有中华民国国籍之居住 台湾地区 设有户籍国民或 台湾地区无户籍国民 [1] 。
已取得中國國籍以外國籍的臺灣居民,需使用中華民國護照、中華民國船員服務手冊、香港特區護照和澳門特區護照以外的旅行證件,申請中國簽證或免簽進入中國大陸。
2024年4月1日 · 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台澎金馬)前往中國大陸,由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的規定,必須持用「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於口岸入境;前往澳門在實務上可直接使用中華民國護照;前往香港則可使用中華民國護照搭配台灣居民預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