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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自37年7月迄110年12月30日,法官共召開1528次會議,18次言詞辯論,作成813號解釋,各該解釋對於維護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保障人權,貢獻良多。 其中重要者,例如: (一)第261號解釋:開啟重建臺灣國會民主正當性之契機,使民主轉型跨出關鍵性的一步。 (二)第445號解釋:宣告過去利用空泛法律規定授權治安部門恣意執法,並禁制特定政治觀點的做法,已不見容於保障人民集會遊行自由的民主臺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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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法官釋憲與人權保障 法律學系 許宗力 人權為普世價值,受 ...

  3. 中文課程名稱大法官釋憲與人權保障. 英文課程名稱: Judicial Review and Protection of Human Rights. 授課教師: 許宗力. 學分數: 3 學分. 開課單位: 法律學系. 建立日期: 2016 年 2 月. 課程概述. 人權為普世價值,受憲法保障,舉世皆然。 但如何保障,舉世各國又莫不以終審或憲法法院的大法官「說了算」。 本課程旨在透過我國大法官解釋案例的介紹與分析,佐以外國法院相關案例之比較,帶領大家踏上人權旅程,認識、瞭解憲法保障之各種不同基本權利究竟是以如何面貌、在何種範圍內影響你我每一個人的生活。 本課程規劃為 3 小時課程,前兩節由老師授課,第三節由助教帶領分組討論。 課程目標. 1.

    • 當事人(憲法訴訟法第6條)
    • 言詞辯論(憲法訴訟法第25條、第26條)
    • 憲法法庭判決之評決門檻(憲法訴訟法第30條、第75條、第80條及第87條)
    • 憲法法庭判決(憲法訴訟法第38條、第39條、第40條及第42條)
    • 新法施行前確定終局裁判已送達之案件(憲法訴訟法第92條)

    本法所稱當事人,係指下列案件之聲請人及相對人: (一)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案件:指聲請之國家最高機關、立法委員、法院及人民。 (二)機關爭議案件:指聲請之國家最高機關,及與其發生爭議之機關。 (三)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指聲請機關及被彈劾人。 (四)政黨違憲解散案件:指聲請機關及被聲請解散之政黨。 (五)地方自治保障案件:指聲請之地方自治團體或其立法、行政機關。 (六)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案件:指聲請之人民。 受審查法規範之主管機關或憲法法庭指定之相關機關,視為相對人 。

    總統、副總統彈劾及政黨違憲解散案件,其判決應本於言詞辯論為之;其餘案件,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憲法法庭行言詞辯論應有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參與。未參與言詞辯論之大法官不得參與評議及裁判。 經言詞辯論之案件,其裁判應於言詞辯論終結後三個月內宣示之;必要時,得延長二個月。

    判決,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應經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參與評議,大法官現有總額過半數同意。 宣告總統、副總統彈劾成立及政黨解散之判決,其評決應經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案件之受理及其評決,應有大法官現有總額過半數參與評議,參與評議大法官過半數同意。

    判決,有拘束各機關及人民之效力。 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 案件經憲法法庭為判決或實體裁定者,聲請人不得更行聲請。 法規範審查案件或機關爭議案件,經司法院解釋或憲法法庭判決宣告不違憲或作成其他憲法判斷者,除有第42條第2項或第3項之情形外,任何人均不得就相同法規範或爭議聲請判決。

    裁判憲法審查案件,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本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但在本法修正施行前已援用大法庭之法律見解之裁判,得於本法修正施行後六個月內聲請。 第59條第1項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或第83條第1項之案件,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本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六個月之聲請期間,自本法修正施行日起算;其案件之審理,準用第90條第1項但書及第91條之規定。 前項案件,除刑事確定終局裁判外,自送達時起已逾五年者,不得聲請。 依第65條第1項聲請之案件,其爭議發生於本法修正施行前者,六個月之聲請期間,自本法修正施行日起算。 1. 發布日期 : 108-01-04 2. 更新日期 : 109-02-12 3. 發布單位 : 憲法法庭書記廳

  4. 人權保障與憲法解釋:對司法院大法官釋憲的期許. 張文貞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院副教授. 一、前言. 司法院大法官透過釋憲對我國人權保障的促進,有相當重要的貢. ,不但為國內各界所肯認,也受到國際上一定程度的重視。 尤其在. 台灣解嚴並開啟民主化進程後,人權相關解釋的數量及內涵,更是明. 顯增多並轉趨積極。 大法官作成解釋並宣告系爭法令違憲的比率,. 1990 年代開始就一直高於二成五, 甚至是三成。 1同時,大法官也透. 過憲法第22 條概括條款的解釋,將憲法未明文列舉的基本權利如隱私. 權、資訊自決權、姓名權、契約自由、婚姻自由、性自主權等納入憲. 法保障, 大幅擴充我國憲法基本權的清單及內涵。 大法官釋憲制度從1948 年正式建立,迄今已有六十年;而大法官.

  5. 2016年8月1日 · 大法官釋憲與人權保障 01. 言論自由 (一) NTU OpenCourseWare. 211K subscribers. Subscribed. 423. 53K views 7 years ago. 臺大開放式課程 課程名稱大法官釋憲與人權保障 授課教師:法律學系 許宗力 ...more. 臺大開放式課程課程名稱大法官釋憲與人權保障授課教師法律學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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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大開放式課程 NTU OCW
  6. 訟法,將大法官審理案件改為裁判化及法庭化方由於大法官違憲審查非僅及於法律問題,尚涉第一章 總則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審理案件1),由並任司法式, 並引進裁判憲法審查制度,更周全保障人民及政治、 經濟、 社會等各領域, 爰參考美國實務,院院長之大法官為審判長(§2),得設數審查庭憲法上權利。 增訂「 法庭之友」 制度,擴大專業意見或資料之徵(§3)。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自82 年修正公布後,集, 供憲法法庭審理案件參考。 第二章 一般程序. 各類案件之當事人(§6), 訴訟代理人(§8),大因社會環境變遷, 已不敷實務運作。 自86年起司法四、公開透明憲法審查程序規定法官之迴避等事項(§9-§12),書狀及聲請相關院5 度提出修正草案, 均未能完成立法程序。

  7. 2024年4月2日 · 臺大開放式課程課程名稱大法官釋憲與人權保障授課教師法律學系 許宗力課程連結http://ocw.aca.ntu.edu.tw/ntu-ocw/index.php/ocw/cou/104S203---------------00:00:00 OPENING ~ 單元名稱00:00:17 生命權概述0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