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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15年4月16日 · 目前醫療保健業為適用二週暨四週變形工時之行業,若要實施此變形工時,請注意要確認「工會是否有同意」 (勞基法第 30-1 條第 1 項參照),若確有同意,則每日正常工時時數才可能以依工會同意的範圍增加,但仍應受以下限制: (1) 二週變形工時下,每兩週正常

  2. 2014年10月14日 · 案例中小花每天工時超 8 小時且又只算正常工時(不算加班),即屬違法。 這種違法,可處雇主新臺幣 2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 §79I 、 30I 前段

  3. 2015年7月15日 · 在此情形中,應認為培訓費用負擔(返還)的約款有顯失公平的情形而無效,以最低服務年限之法律控制的觀點而言,此條款即是欠缺「合理性」而無效,您可以以主張約款無效為由而要求返還所有已付之費用。. 就算雇主表示勞工於一年後即可取回此筆費用亦不可 ...

  4. 2013年9月22日 · 雇主要求勞工加班時,原則上應取得勞工同意,並依照《勞基法》第32條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方能要求勞工加班。 而勞工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不能接受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工作者,可依據第42條拒絕加班。 ※可參考勞動視野工作室網站或「勞動之友通訊第4期」──常見「加班&加班費」勞動權益問題(3)「Q7:什麼時候我有加班的義務? 」、「Q8:勞工不願意加班,可以拒絕嗎? 如果雇主違反的勞工意願,威脅說:「不加班就解雇你! 」或「你不加班就離職! 」這時候雇主以將來要解雇之加害事實,使勞工因而心生畏懼,影響其加班與否的意思決定自由,這樣的行為屬廣義的脅迫手段。

  5. 2011年5月23日 · 不料小添按照 計畫準備出門的前一天接到經理通知假期不獲准,要求小添隔天一樣要上班,但是小添已經向飯店定房間,費用都已經付清了,而且經裡有口頭准假,這讓小添不 知道到底是該去上班還是該去渡假。

  6. 2014年12月11日 · 我國訂有多項勞動法令來保障勞工的職場權益與工作安全,但是實際上不少雇主不理解或是不願意遵守這些規範,造成勞工身心受損,此時勞工如果沒有工會作為後盾,除了走進法院對雇主提告之外,其實還可以向國家機關提出檢舉—也就是申請勞動檢查,要求國家介入來糾正雇主繼續侵害勞工權益的行為。 但不少勞工不清楚要如何檢舉、或是擔心檢舉後會被秋後算帳,針對這些問題,勞動視野工作室自16期開始將推出系列問答,解決您的疑惑,讓您更明白如何捍衛自身權益。 另外提醒您,本工作室已陸續於工人勞動權益解析專欄刊登「我的勞動權益總體檢表」(網址:http://laborvision.pixnet.net/blog/post/108396244),

  7. 2015年6月15日 · 一、就無效的最低服務年限違約金條款,勞工可以拒絕給違約金. 若勞工認為所約定的最低服務年限條款不合法,如同您面件中的情形,則不宜於離職時主動給付雇主違約金,否則勞工事後想再藉由法律途徑向雇主追討時,可能會被法院認為先前已依自由意思為給付違約金,而不容許勞工再要求返還,此一風險實在不能忽視。 另應注意的是,當勞工拒絕給付違約金就自行離職時,也無礙於勞工終止勞動契約的效力,反倒是雇主在勞工離職後,需主動向勞工請求給付違約金,若是透過訴訟,雇主就需先負擔訴訟費用,才能對勞工提起訴訟。 由此可知,不論雇主用何種方式向勞工請求給付違約金,都需要先負擔開啟程序的成本。 二、在雇主違法致勞工離職時(非自願離職),勞工可以拒絕給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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