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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15年12月22日 · 我便以「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一條的懷孕歧視「雇主因成本考量而不歡迎孕婦,認為懷孕跟生產間一定會產生各種狀況,並對公司總體效率、產能降低,以及人事成本支出」可讓公司受罰,且依照「勞基法」第十四條的第二項「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終止勞動契約,並提出紙本証據給調解委員看,調解委員跟主管確認是否為他說的? 主管告知是,但沒有這個意思,調解委員告知,說這些話是不對的,要求可以成立;隨後的資遣費、勞保短報、病假扣全日薪公司也要給予賠償。 我的心路歷程:

  2. 2014年12月11日 · 法令規定申訴人為勞工身分並於勞工局派員實施檢查發現事業單位有違反法令規定始能獲得勞工局的通知或許是因為勞動檢查係屬干涉行政於勞檢實施過程勢將要求事業單位立即放下手邊例行工作並增加其額外負擔以配合檢查。 且經常非實施一次即可完成檢查。 因此,完成一件申訴檢查,即便最後檢查結果並無違法,亦或多或少減損被申訴事業單位的營運效率。 所以,是否實施檢查,非由申訴人一紙申訴書決定,必須由行政機關判斷申訴人身分,以及申訴內容是否有憑有據。 是故,本專欄之前不斷強調必須盡量提供具體的違法事證,否則如申訴人並非勞工,又無具體事證,行政機關顧及事業單位應有權益,貿然實施檢查恐生「民怨」,得不發動檢查。

  3. 2015年1月14日 · 今以實施勞動條件檢查而言對同一案件勞檢員通常須實施多次檢查就算有案件本得一次完成檢查但實務上事業單位有多種當場不能提供資料的說法例如: 「你要的那些資料,目前手邊有的,只有這幾天的出勤紀錄,其他的東西在會計事務所、或鎖在保險箱;老闆現在不在,也連絡不到,不要為難我們當勞工的,如果給你之後,我們丟了工作,你要負責嗎? ;現在就要嗎? 那等老闆回來,或我們現在去找找看,你大概要等至少好幾個小時噢;我們公司業務繁忙,且一向合法,除非你勞檢員能具體告訴我們是所屬勞工之有憑有據之申訴事項,否則不要在這裡妨礙我們做生意乃至台灣經濟發展,不然你們組長或科長會被民代叫去罰站(有時勞檢員當場就得接聽民代助理打來關切的電話)!

  4. 2014年10月14日 · 以勞動條件檢查而言檢查內容以雇主有無遵守勞基法為主但實務上有勞工向勞工局或勞動檢查處申訴公司未投保勞保提繳勞退或投保健保惟勞保勞退(新制)及健保的各該主管機關為勞保局及健保局. 雖然勞工局或勞檢處也可以幫忙函轉只是機關間公文往返將拖延稽查時間且實務上檢查員可能將有關勞基法之申訴事項檢查完畢後於回復申訴人檢查結果時才一併將其他申訴事項移往例如勞保局或健保局另案調查。 故建議勞工針對不同機關管轄事項,分開申請檢查或稽查。 例:小瑩在第一大飯店的廚房當助理,工作一個月後發現雇主沒有幫她保勞保和健保,也沒有提撥勞退,要加班時由雇主用line直接通知而且沒有加班費(不來加班則再扣薪),加上廚房設備老舊致小瑩多次被燙傷。 小瑩想要申訴,應該找什麼單位申請最恰當呢? .

  5. 2015年1月14日 · Jan 14 Wed 2015 00:46. 【勞動檢查專欄第一次申請勞動檢查就上手). 烈火作者曾參與勞動檢查實務工作為勞動視野工作室會員)&勞動視野工作室工人法律義務諮詢團隊. 【前言】. 我國訂有多項勞動法令來保障勞工的職場權益與工作安全,但是實際上不少 ...

  6. 2015年4月15日 · 勞動條件陪檢人制度制度法源臺北市勞動局按勞動檢查法第23條第1項規定勞動檢查員實施勞動檢查認有必要時得報請所屬勞動檢查機構核准後邀請相關主管機關學術機構相關團體或專家醫師陪同前往鑑定事業單位不得拒絕創立勞動條件檢查陪同鑑定制度」,並訂定台北市勞動條件檢查陪同鑑定作業要點」,為具體執行之依據。 Q25:最近新聞上很火熱的北市勞動局「勞動條件陪檢人制度」 (臺北市勞動條件檢查陪同鑑定作業要點),內容是什麼呢? 只有北市適用嗎? 答:以往,按勞檢法第23條之陪鑑規定,勞檢機構通常在安全衛生檢查時採用,今臺北市勞動局的勞動條件陪檢人制度之設立,應是全國創舉,前無古人,目前亦後無來者。

  7. 但不少勞工不清楚要如何檢舉或是擔心檢舉後會被秋後算帳針對這些問題勞動視野工作室自16期開始將推出系列問答解決您的疑惑讓您更明白如何捍衛自身權益。. 本月讓我們一起來了解以下的勞動檢查實務問題:. Q22我提出勞檢申訴後勞檢單位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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