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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在公務員最近的退休年金改革方案中,研議改為「十年服務年資的平均薪資」計算退休金給與,而公務員與勞工在「工資」認定上不同的是:公務員公務預算制度的「年終獎金」與企業的「事業盈餘」不同,所以在會計作業上對於人事費用匡列的範圍也不同,勞工

  2. 1.事業單位於營業年度終了結算. 2.如有盈餘. 3.除繳納稅捐、彌補虧損. 4.及提列股息、公積金外. 5.對於全年工作並無過失之勞工. 準此,事業單位及勞工如符合上開條件,依同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事業單位就應該核發年終獎金。 [1] 申言之,勞資雙方如「未」事先特別約定且明訂於勞動契約、團體協約或工作規則中,事業單位核發年終獎金是否屬強行規定? 按為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社會與 經濟 發展,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3. 年終獎金改革看法. (1)勞基法應該修法訂定僱主應給付法定最少一個月年終獎金,並且與董監事年終獎金額度數目同等待遇。. (2)勞務入股分配盈餘獎金與股利,不得計入年終獎金計算。. (3)年終獎金得於每月加班費免稅額年總額剩餘額度內納入減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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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年終獎金是福利還是權利看法 (1)年終獎金會計上不是經常帳的人事費用,除非從人事費獎金轉撥定額提存,否則不是權利而是福利。 (2)勞務入股是盈餘一定比例分配,是包括年終獎金的定期分配股利,所以廣義上勞務入股可以是年終獎金也可以是權利。

  6. 該所表示,依據所得稅法規定,員工的年終獎金係屬薪資所得範圍,營利事業如係採用以權責發生制為會計基礎,該年終獎金倘經營利事業依規定在公司章程載明、或股東會議預先議決、或經事業與員工預先約定應予支付並訂明給付標準者,則在年度決算前雖然

  7.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一般企業為激勵員工,於營業年度終了發放年終獎金,在辦理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注意員工年終獎金費用認列條件及歸屬年度。

  8. 依據所得稅法規定,員工年終獎金係屬薪資所得範圍,在採用以權責發生制為會計基礎之營利事業,該獎金倘經營利事業依規定於公司章程載明,或股東會預先議決,或經事業與職工預先約定應予支付並明定給付標準者,則在年度決算前雖未實際支付,但其權責業已發生,當期結算應准以應付費用核認。 若此項獎金在結算前未有上述權責發生,而於次年度才決定支付,則應併同次年度薪資支出予以核實認定。 中區國稅局指出,某公司營業收入並未增加,而列報薪資支出較上期增加2千萬元,經查其中1千2百萬元係列報鉅額應付員工年終獎金,惟該公司並未提示在年度決算前依公司章程、股東會預先議決,或經事業與職工預先約定給付標準相關證明,故該年度列報應付員工年終獎金依法否准認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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