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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第 1 條. 為保障工作權之性別平等,貫徹憲法消除性別歧視、促進性別地位實質平等之精神,爰制定本法。 工作場所性騷擾事件,除校園性騷擾事件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處理外,依本法規定處理。 第 2 條. 雇主與受僱者之約定優於本法者,從其約定。 本法於公務人員、教育人員及軍職人員,亦適用之。 但第三十二條之一、第三十二條之二、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八條及第三十八條之一之規定,不適用之。 公務人員、教育人員及軍職人員之申訴、救濟及處理程序,依各該人事法令之規定。 本法於雇主依勞動基準法規定招收之技術生及準用技術生規定者,除適用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規定之建教生外,亦適用之。 但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之規定,不在此限。 實習生於實習期間遭受性騷擾時,適用本法之規定。 第 3 條

  2. 2023年12月18日 · 跨院、跨部會團隊共同研修性平三法,即《性別工作平等法》、《性騷擾防治法》、及《性別平等教育法》,針對現行性騷擾不足之處全面檢討,112年8月16日經總統公布,修正名稱為《性別平等工作法》,強化職場性騷擾防治機制。. 發布單位:勞動條件及就業 ...

  3. 性別平等工作法》,中華民國法律,原名《兩性工作平等法》,2001年12月21日制定,2002年1月16日總統令公布,2002年3月8日國際婦女節施行。 2008年1月16日總統令修正更名為《性別工作平等法》,將原本法條中的禁止職場性別歧視之規範,擴大涵蓋禁止歧視不同 ...

  4.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十六日修正公布之第三十四條施行之日起,中央主管機關性別平等工作會依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所為之審定,雇主、受僱者或求職者如有不服,不經訴願程序,得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5. 雇主對於性騷擾事件之查證,應秉持客觀、公正、專業原則,並給予當事人充分陳述意見及答辯機會,有詢問當事人之必要時,應避免重複詢問;其內部依規定應設有申訴處理單位者,其人員應有具備性別意識之專業人士。. 雇主接獲被害人申訴時,應通知地方 ...

  6. 勞動部進一步指出,本次「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依照「有效性」、「友善性」及「可信賴」的三大原則,明確規範職場性騷擾管轄範圍、建立外部公權力申訴調查機制、增訂處罰規定、簡化申訴流程及提供相關協助資源,遏阻職場性騷擾事件

  7. 性別平等工作法規定哪些情形雇主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 雇主可否因受僱者有結婚、懷孕、分娩或育兒之情事,而終止勞動契約? 性別平等工作法所稱之性騷擾所指情形為何?

  8. 性別平等工作法. 法規名稱:性別平等工作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08 月 16 日.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為保障工作權之性別平等,貫徹憲法消除性別歧視、促進性別地位實質平等之精神,爰制定本法。 工作場所性騷擾事件,除校園性騷擾事件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處理外,依本法規定處理。 第 2 條. 雇主與受僱者之約定優於本法者,從其約定。 本法於公務人員、教育人員及軍職人員,亦適用之。 但第三十二條之一、第三十二條之二、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八條及第三十八條之一之規定,不適用之。 公務人員、教育人員及軍職人員之申訴、救濟及處理程序,依各該人事法令之規定。

  9. 性別工作平等法》自112年8月18日更名為《性別平等工作法》,針對性騷擾規定之修正,將更加完善保障性騷擾被害人權益。 2023-07-13 行政院院會今(13)日通過「性別平等工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勞動部將盡力推動修法事宜

  10. 兩性工作平等法自民國91年3月8日施行5年來,第一次修正法條內容,並於今日 (12月19日)立法院三讀通過,為符合性別多元的趨勢,並將法案名稱修正為性別工作平等法,此次修正的條文多達20條,其中包括育嬰留職停薪範圍擴大、家庭照顧假範圍擴大、陪產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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