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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05年10月12日 · 中華民國護照 是 中華民國 外交部 所核發的 護照 ,申請資格為 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 。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定 中華民國國民 指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居住 臺灣地區 設有戶籍國民或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 [1] 。 大陸地區人民 、 香港居民 、 澳門居民 在轉換身分為臺灣地區人民之前不適用護照條例除經中華民國外交部等主管機關認為有特殊考量及持用中華民國護照之必要之申請資格外原則上不予核發 [註 1] [2] ,中華民國護照與加簽之核發與執行由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掌理 [註 2] [3] ,中華民國護照由外交部、 駐外使領館 、 代表處 、或 辦事處 (以下簡稱駐外館處)負責簽發。 [註 3]

  2. 中華民國護照 是 中華民國 外交部 所核發的 護照 ,申請資格為 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 。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定 中華民國國民 指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居住 臺灣地區 設有戶籍國民或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 [1] 。 大陸地區人民 、 香港居民 、 澳門居民 在轉換身分為臺灣地區人民之前不適用護照條例除經中華民國外交部等主管機關認為有特殊考量及持用中華民國護照之必要之申請資格外原則上不予核發 [註 1] [2] ,中華民國護照與加簽之核發與執行由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掌理 [註 2] [3] ,中華民國護照由外交部、 駐外使領館 、 代表處 、或 辦事處 (以下簡稱駐外館處)負責簽發。 [註 3]

  3. 戶政事務所 ,簡稱 戶所 ,是 中華民國 各地受理 戶籍 登記及管理的機關 [1] ,其業務有受理 戶籍登記 與製發 戶口名簿 、 國民身份證 、 印鑑 證明等。. 其主管機關為 內政部 與各 直轄市 、 縣 、 市 之民政局(處) [2] 。. 早期戶政事務所做為 戶籍 資料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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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歷史
    • 現行戶籍制度
    • 戶籍與國籍

    20世紀初期的臺灣屬於大日本帝國統治之下,臺灣總督府於1905年(明治38年)進行了臺灣歷史上首次的人口普查,稱為臨時台灣戶口調查。並在1906年(明治39年),依照調查結果並仿照日本內地實行的戶籍制度,對居住在臺灣的個人和家庭編制了完整的戶籍記錄,此為臺灣戶籍制度的濫觴。在日治時代,臺灣戶籍由警察機關維護,加上由地方人士組成的保甲制度,型成當時臺灣總督府對臺灣人口之管理體系。 臺灣日治時期的戶籍資料記載詳盡,戶籍登記資料中包含「戶」之資料與戶內「個人」之資料,包括以下資料: 1945年8月,大日本帝國宣布向同盟國無條件投降,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中華民國代表盟軍佔領臺灣。二戰後,中華民國政府將臺灣戶籍之主管機關改為民政機關,並廢止保甲制度。但隨後第二次國共內戰爆發,大批難民逃往台灣,為加強社...

    臺灣戶籍由內政部戶政司管理,並在全國各鄉、鎮、縣轄市、區設有戶政事務所,接受民眾申請登記以及相關文書。早期之戶籍資料與登記以儲存於各戶政事務所內之「戶籍登記簿」為準,相關申請只能在戶籍所在地辦理。相關登記申請經戶政人員在戶籍登記簿記載後始為有效,相關證明檔案之內容亦由戶籍登記簿記載之資料中抄錄。1997年10月全國連線的電腦化「戶役政資訊系統」完成後,所有登記均改由電腦作業,並可以即時異地辦理與查詢。戶役政資訊系統由內政部和國防部共同維護,為台灣的民事登記和徵兵服務。 在戶籍登記資料中包含「戶」之資料與戶內「個人」之資料,包括以下: 依照目前《戶籍法》規範,如有下列事件應向戶籍機關登記:身分相關之出生、認領、收養或終止收養、結婚或離婚、監護、輔助、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死亡或死亡宣告、...

    依照現行中華民國法律體系,具有臺灣戶籍之人皆為中華民國國民,為目前國民之主體。臺灣戶籍機關製發之相關檔案,如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戶籍謄本等,除了可以證明持有人在臺灣設有戶籍外,亦可以做為其擁有中華民國國籍之證明。 此外法律中亦有「無戶籍國民」之存在,該些國民主要居住於國外,因不具備設立臺灣戶籍條件或於國外出生後尚未在臺灣設立戶籍。無戶籍國民則無法領取得戶籍相關之證明檔案,僅能辦理中華民國護照做為其擁有中華民國國籍之證明。雖然無戶籍國民有資格申請護照,但這些護照與發給台灣公民的護照不同,前者的限制遠比後者多。

  5. 維基文庫 中的相關原始文獻: 戶籍法 (民國20年) 1931年( 民國 20年)12月, 中華民國 國民政府 頒佈《 戶籍法 》,規定要開展 戶籍 登記和 戶口調查 ,用以掌握各地人口分佈情況。. 1939年(民國28年),國民政府頒佈《國民兵役證施行辦法》,規定適齡服 兵役 ...

  6. 戶政事務所 ,簡稱 戶所 ,是 中華民國 各地受理 户籍 登記及管理的機關 [1] ,其業務有受理 户籍登記 與製發 戶口名簿 、 國民身份證 、 印鑑 證明等。 其主管機關為 內政部 與各 直轄市 、 縣 、 市 之民政局(處) [2] 。 早期戶政事務所做為 户籍 資料基準的「戶籍登記簿」保存地,故在全國各 鄉 、 鎮 、 縣轄市 、 區 中均設有戶政事務所,但在近年來在全國連線的 電腦 化「戶役政資訊系統」建製完成後已經開始整併。 沿革 [ 编辑] 臺灣的近代戶籍制度 於 日本統治時期 的1906年( 明治 39年)建立,併由 警察機關 管理。 臺灣總督府警務局 在各下轄 派出所 中,聯合當時各地的 保甲制度 ,設有「保甲聯合事務所」並聘請「保甲書記」執行戶籍登記與管理作業。

  7. 這類人士可受到中華民國的 外交保護 (英語:Diplomatic protection) 並領取 中華民國護照 。 然而,國籍只是可否居留臺灣的 必要但非充分條件 。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必須受中華民國《入出國及移民法》管理,且必須在2年期間於臺灣地區居留1年以上,才能享有 全民健康保險 。 除此之外,年滿36歲之男性可免除 服兵役義務 。 背景 [ 編輯] 有研究者認為,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的產生背景與 中華民國政府遷台 繼續推動自1895年出現的「 大中國主義 」且藉由由 海外華僑 推廣到海外華人社區有關 [4] :95 。 1990年代初期, 中華民國法律體系 尚未出現「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一詞,而是使用「台灣地區無戶籍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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