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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本辦法所稱排水管理指有關區域排水之下列事項區域排水集水區域治理計畫之規劃設計及施工區域排水設施基本資料之建立管理計畫之訂定及執行事項區域排水集水區域區域排水設施範圍之劃定及變更區域排水設施之檢查維護管理事項區域排水設施範圍申請使用案件之許可廢止及撤銷

  2. 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法規內容-排水管理辦法.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辦法依水利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十八條之四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排水依功能及集水區域特性分為下列五種農田排水指排洩停滯於農田田面及表土內過剩之水。 二、市區排水:指排洩經依下水道法規劃設置排水設施內之雨水或污水。 三、事業排水:指排洩事業使用後之廢水、污水及水力發電後之尾水。 四、區域排水:指排洩前三款之二種以上匯流或排洩區域性地面或地下之水, 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 但不包括已有主管機關管轄之排水。 五、其他排水:指排洩不屬於前四款之水。 前項區域排水依其流經之行政轄區範圍或所佔比例,區分為中央管、直轄市管.

  3. 排水管理辦法 1.中華民國 88 年 6 月 30 日經濟部(88)經水字第 88461612 號令訂定 發布全文 21 條;並自 88 年 7 月 1 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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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第 1 條. 本辦法依水利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十八條之四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排水依功能及集水區域特性分為下列五種: 一、農田排水:指排洩停滯於農田田面及表土內過剩之水。 市區排水指排洩經依下水道法規劃設置排水設施內之雨水或污水。 三、事業排水:指排洩事業使用後之廢水、污水及水力發電後之尾水。 四、區域排水:指排洩前三款之二種以上匯流或排洩區域性地面或地下之水,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 但不包括已有主管機關管轄之排水。 五、其他排水:指排洩不屬於前四款之水。 前項區域排水依其流經之行政轄區範圍或所佔比例,區分為中央管、直轄市管及縣(市)管區域排水。 農田、市區及事業排水之管理,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其法令管理之;其他排水,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制(訂)定自治法規管理之。

    • 本辦法依農田水利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條第三項、第五條第二項、第. 八條第二項、第十二條第二項、第十三條第四項、第十四條第三項及第十. 六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 主管機關應依下列基準,劃設農田水利事業區域: 一、本法施行前原農田水利會灌溉或排水之受益地。 二、考量當地水源條件、農業立地條件、農業發展與農田水利設施投資效. 益之相關條件,劃設灌溉或排水受益區域之範圍。 依本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公告之農田水利事業區域,應冠以管理該農田水. 利事業區域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以下簡稱農田水利署)管理.
    • 主管機關每年至少辦理一次農田水利事業區域灌溉或排水受益區域範圍之. 調查作業。 必要時,得視需要辦理之。 灌溉或排水受益區域範圍變更者,主管機關得辦理農田水利事業區域之變. 更;已無灌溉或排水受益事實者,得廢止農田水利事業區域。
    • 主管機關應依下列基準,訂定農田水利事業區域之灌溉制度: 一、本法施行前原農田水利會所定灌溉制度。 二、考量當地水源條件、區域水資源統籌調度、農業經營規劃及農田水利. 設施功能之相關條件,決定灌溉之順序、次數及水量。 農田水利事業區域之灌溉或排水受益區域範圍變更或無灌溉或排水受益事. 實者,主管機關得徵詢當地農民意見,並會商中央水利主管機關後,辦理.
  6. 排水管理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88 年 06 月 3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經水字第11260345250號 令 法規體系 : 經濟部水利署 立法理由: 排水管理辦法 總說明(112.12.07).pdf 排水管理辦法 對照表(112.12.07).pdf 法規功能按鈕區 ...

  7. 排水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區域排水集水區域指區域排水系統匯集天然或人工排水之地區範圍區域排水設施指區域排水起終點間為確保排水機能得發揮功效所興建之水路堤防護岸連通之滯洪池或蓄洪池抽水站閘門及其他排水設施等。 區域排水設施範圍,指區域排水設施及為防汛、搶險所施設之通路或維護管理需要範圍內之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