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赴實踐演講竟沒人認識!「最美檢察官」傻眼了:太高估我的知名度
擁有「最美檢察官」之稱的陳漢章,外號「樂樂」、「樂檢」,在IG擁有8.1萬粉絲追蹤,於新北地檢署任職10年,經常以女裝造型亮相,與其妻子「太座」育有一子。陳漢章昨(28)日到實踐大學演講,在場聽演講的大學生們竟然沒有人認識他,讓他非常詫異,陳漢章事後在社群上發文自嘲:「看來我太高估我的知名度了。」賴佳怡報導
三立新聞網
5 天前
「最美檢察官─意外人生」講座秒殺 民眾敲碗再加碼100名額
黃偉哲特請向隅的朋友持續關注南市圖活動,下半年將有機會再與講者相會。 黃偉哲表示,尊重性別的多元化認同是當代臺灣社會的重要議題,也是臺南市政府推動性別平權政策的核心精神。南市圖邀請任職於新北地檢署緝毒專組檢察官,人稱「最美檢察官」與暱稱「樂檢」的陳漢章,將於6月9日來分享追尋自我性別認同的生命歷程 ...
新頭殼 via Yahoo奇摩新聞
4 天前
電話. +886 2 2261-6192. 網站. www.pcc.moj.gov.tw.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舊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 ),是 中華民國 對應於 新北地方法院 轄區的 檢察機關 ,一般被簡稱為 新北地檢署 、 新北檢 或 板檢 (得名於舊稱),與同在 大臺北地區 的 台北地檢署 ...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舊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 ),是 中華民國 對應於 新北地方法院 轄區的 檢察機關 ,一般被簡稱為 新北地檢署 、 新北檢 或 板檢 (得名於舊稱),與同在 大臺北地區 的 台北地檢署 、 士林地檢署 合稱「 北三檢 」。 現址為 臺灣 新北市 土城區 金城路二段249號。 沿革 [ 編輯] 1981年,因臺北縣(今 新北市 )工商盛繁,人口倍增,設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板橋分院檢察處」,綜理 板橋 、 新莊 、 中和 、 永和 、 土城 、 三峽 、 鶯歌 、 樹林 、 三重 、 蘆洲 、 五股 、 泰山 、 林口 等十三個 鄉鎮市 內之 刑事 案件。 1990年改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 」。
2023年10月24日 · 台湾新北地方检察署(旧称台湾板桥地方法院检察署),是中华民国对应于新北地方法院辖区的检察机关,一般被简称为新北地检署、新北检或板检(得名于旧称),与同在大台北地区的台北地检署、士林地检署合称“北三检”。 现址为台湾 新北市 土城区金城路二段2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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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檢察署什麼時候改名?
最高法院檢察署是什麼?
為什麼叫檢察署?
此條目介紹的是中華民國第十一屆立法委員。. 關於其他同名者,請見「 吳宗憲 (消歧義) 」。. 吳宗憲 (1971年9月27日 — ),中華民國政治人物, 中國國民黨 籍,曾任 檢察官 。. 於 2024年立法委員選舉 當選第11屆全國不分區立委。.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 土城分局帶回郭生與涉嫌教唆的林生偵訊,25日晚間11點多依殺人未遂罪嫌將2人依 殺人未遂 移送 新北地方法院 少年法庭處理 [2] [30] 。 法官審理後裁定將行凶的郭生 收容 、涉嫌教唆的女學生則交由監護人 責付 [2] [4] [30] 。 但楊生於26日不治後,有媒體稱檢方決定將郭生從殺人未遂罪改為殺人罪, 新北地檢署 表示並無此事 [31] 。 林姓少女疑有使用手機串證行為,警方對新北地院的請求核發同行書和搜索票遭到兩次駁回 [32] ,經媒體報導後,1月4日林姓少女在律師陪同下至警局製作筆錄,1月8日 新北地方法院 少年法庭裁定將林姓少女收容 [33] 。 2024年3月21日, 新北地方法院 少年法庭裁定將郭生、林姓少女,移送 新北地檢署 偵辦。 [34]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是 中華民國 對應於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設置的 檢察機關 ,一般被簡稱為 臺北地檢署 、或 北檢 ,與同在 大臺北地區 的 新北地檢署 、 士林地檢署 合稱 北三檢 。 沿革. 台灣自 日治時期 引入西方法制開始,司法機關長期審檢不分,因此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於日治時期的前身「臺北地方法院檢察局」係隸屬於當時的臺北地方法院;1945年 國民政府 接收台灣,同年11月1日接收該局業務,並將該局更名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處」時,仍然維持審檢不分的體制;迄1980年7月1日,審檢始分隸。 審檢分隸後,1989年12月24日《法院組織法》修正,改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機關首長「首席檢察官」亦同時改稱為「檢察長」。
最高檢察署 ,簡稱 最高檢 ,是 中華民國 的最高 檢察機關 ,辦理最終審之檢察機構。 最高檢察署的首長為 檢察總長 。 歷史 [ 編輯] 清 光緒 33年制定大理院官制,將原有之 大理寺 改為 大理院 ,為中國當時的 最高終審機關 ,同時另置 總檢察廳 與之對立,相當於今日檢察署。 1925年 國民政府 於 廣東省 成立,設 大理院 ,並成立 大理院總檢察廳 。 1928年10月25日, 國民政府 奠都 南京 後公佈《 最高法院組織暫行條例 》,依該條例第六條規定,最高法院置首席 檢察官 一員、檢察官五員。 1928年11月17日公佈《最高法院組織法》,依該法第六條規定,最高法院配置 最高法院檢察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