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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005年10月12日 ·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定 中華民國國民 指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居住 臺灣地區 設有戶籍國民或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 [1] 。 大陸地區人民 、 香港居民 、 澳門居民 在轉換身分為臺灣地區人民之前不適用護照條例除經中華民國外交部等主管機關認為有特殊考量及持用中華民國護照之必要之申請資格外原則上不予核發 [註 1] [2] ,中華民國護照與加簽之核發與執行由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掌理 [註 2] [3] ,中華民國護照由外交部、 駐外使領館 、 代表處 、或 辦事處 (以下簡稱駐外館處)負責簽發。 [註 3] 不過自 生物特徵護照 (晶片護照)發行後,因製作需求,內嵌晶片護照皆由領事事務局製作簽發,即使於駐外館處申辦護照換領亦同。

  3.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定 中華民國國民 指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居住 臺灣地區 設有戶籍國民或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 [1] 。 大陸地區人民 、 香港居民 、 澳門居民 在轉換身分為臺灣地區人民之前不適用護照條例除經中華民國外交部等主管機關認為有特殊考量及持用中華民國護照之必要之申請資格外原則上不予核發 [註 1] [2] ,中華民國護照與加簽之核發與執行由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掌理 [註 2] [3] ,中華民國護照由外交部、 駐外使領館 、 代表處 、或 辦事處 (以下簡稱駐外館處)負責簽發。 [註 3] 不過自 生物特徵護照 (晶片護照)發行後,因製作需求,內嵌晶片護照皆由領事事務局製作簽發,即使於駐外館處申辦護照換領亦同。

  4. 2005年10月12日 ·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定 中華民國國民 指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居住 臺灣地區 設有戶籍國民或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 [1] 。 大陸地區人民 、 香港居民 、 澳門居民 在轉換身分為臺灣地區人民之前不適用護照條例除經中華民國外交部等主管機關認為有特殊考量及持用中華民國護照之必要之申請資格外原則上不予核發 [註 1] [2] ,中華民國護照與加簽之核發與執行由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掌理 [註 2] [3] ,中華民國護照由外交部、 駐外使領館 、 代表處 、或 辦事處 (以下簡稱駐外館處)負責簽發。 [註 3] 不過自 生物特徵護照 (晶片護照)發行後,因製作需求,內嵌晶片護照皆由領事事務局製作簽發,即使於駐外館處申辦護照換領亦同。

  5.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 ,簡稱 無戶籍國民 [1] ,是指未在 臺灣地區 設有 戶籍 的 中華民國國民 [2] 。. 依現行中華民國的《 國籍法 》第2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屬中華民國國籍: 一、出生時父或母為中華民國國民。. 二、出生於父或母死亡後,其父或母 ...

  6. 1997年全文修正公布的戶籍法第八條第一項:「人民年滿十四歲者應請領國民身分證未滿十四歲者得申請發給。」同條第二項:「依前項請領國民身分證應捺指紋並錄存但未滿十四歲請領者不予捺指紋俟年滿十四歲時應補捺指紋並錄存

  7. 1997年全文修正公布的戶籍法第八條第一項「人民年滿十四歲者應請領國民身分證未滿十四歲者得申請發給」同條第二項「依前項請領國民身分證應捺指紋並錄存但未滿十四歲請領者不予捺指紋俟年滿十四歲時應補捺指紋並錄存

  8. 取得 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 的條件是年滿14週歲且有臺灣地區戶籍。 在 中華民國法律 中,有戶籍國民和無戶籍國民的法律地位不同,前者有包括居住權、選舉權等完整的公民權利,而後者需經許可才能進入臺灣地區,否則會被遣返。 有戶籍國民可以取得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而無戶籍國民只能取得臺灣地區居留證。 這兩類國民都有資格取得中華民國護照。 成年無戶籍國民要成爲有戶籍國民,並有資格取得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必須在臺灣地區居住一段時間,在此期間會先取得臺灣地區居留證。 目前對於直系親屬中有有戶籍國民(如中華民國海外國民)的無戶籍國民,以及已歸化爲中華民國國民的外國人,這段時間是連續1年,2年內每年270日,或5年內每年183日。 外來人口統一證號 [ 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