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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李四川罕見動怒 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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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16年2月15日 · 然而,立法院 去年 (2015) 很罕見的通過委員提案的勞基法修正案將法院對於競業禁止條款調職及最低服務年限條款等法律爭議所形成之見解予以明文化企圖讓勞資雙方有一個明確的法律規範

  2. 2014年2月21日 · Feb 21 Fri 2014 04:42. 【勞動權利】勞工遇到雇主脫產並拖欠薪資時,應如何處理? close. 勞工遇到雇主另立公司脫產,並拖欠薪資時,應如何利用各項法律途逕來保障自身權利? 本工作室於近日接獲會員遇有這類勞資爭議,就此提出「向法院聲請假扣押」、法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以及「工資墊償基金」的建議,分別說明如下。 蔡晴羽律師(勞動視野工作室「工人法律諮詢義務團隊」) 勞動之友會員提問:「您好,想請問公司經營不善,想資遣所有員工剩老闆自己一個,老闆想再開一家新公司看有誰還要過去,但資遣員工最後只能領到欠薪條無法實際領到錢,請問員工拿這欠薪條該如何追討回相關的薪水,有相關法條可以扣押原公司設備資產或是請求老闆負責人給錢嗎,謝謝。 您好:

  3. 2015年1月25日 · 如果您的工作是繼續性工作,那麼依照上述勞基法規定,雇主應該與您簽訂不定期勞動契約,也就是雇用您成為正職勞工。. 如果雇主違反此規定,依法可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參見勞基法第79條)。. 第二種假設情形:假設您的工作內容是「臨時性 ...

  4. 2013年12月17日 · 雖然交接給我的小姐還在公司,9 月中才約滿,而且身體狀況不太好,但為了公司業務能順利,我仍勉強答應。 而老闆一直在變動邀約,一再要求延長交接的時間,表示是同意我離職的,我也答應配合,沒有拒絶,依勞基法第 16 條: 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 ...

  5. 2014年11月3日 · 名片. Nov 03 Mon 2014 06:57. 【勞動權益】訴訟前在法院調解程序中被刁難,怎麼辦? 勞工提問: 我過去在善心醫院工作,因為和善心醫院有最低服務年限款違約金的爭議,最近我已經提出民事訴訟,但是法院先安排了調解程序,上週去調解時,前雇主(善心醫院)表示沒有協商餘地,而調解中若有不利雇方的發言,就馬上被轉移話題,加上調解委員一直要我再去多調解幾次? 甚至還建議我五次都不算多! 我不想訴訟程序受到拖延,當然沒有接受調解委員的建議,後來調解委員又告訴我:就算進入訴訟程序,案子也有可能被法官退回來再調解。 請問工作室的律師: 1.調解委員沒讓我簽署任何文件,我的案子會順利進入訴訟程序嗎? 該不該跟書記官確認? 2.已經進入訴訟程序的案子,真的有可能被法官退回調解嗎?

  6. 2015年8月17日 · 1. 關於公司財報部份: (1)如果公司未上市櫃及公開發行,一般而言財報不會特別公開,因此可能無法透過一般方式得到公司財報資訊。 (2)然而,由於公司就其雇主的身分必須舉證證明其解僱合法,也就是公司必須舉證證明合乎勞基法11條第2款虧損之要件,因此在調解過程中可以要求公司出具相當證明;於訴訟中也可以和法官說明並由法官請公司提出財報等舉證,如果公司無法舉證證明虧損,就必須認為其主張是沒有理由,解僱自然失去法定事由而屬無效。 當然,如果您確信公司財報顯示並無虧損,也可以主動請求法院發函請國稅局提供公司報稅資料等佐證其財務情況。 又,公司即使能證明其有虧損,乃必須是雇主未能獲利為長久性之狀態,一時虧損並不屬之。 2.假若公司財報不實之應對:

  7. 2015年7月14日 · 1. 因您的問題前提是「公司在104/2因經營問題重整」,於此我們先假定雇主在企業經營上確有將您調整職務之必要。 2. 依前述,實務上多認為除非雙方的僱傭契約有明白表示不可以調職,就是擔任電訪開發人員,否則多認為在締約時,雙方默示同意雇主合理情況下可以調職,所以雇主此次將您調職,並未違反勞動契約。 3. 自您的問題中表示「因為工讀薪水實在太少,當時只好同意轉為業務」,加上關於電訪開發人員和業務的勞動條件,您並沒有多著墨,我們推論業務的薪水及勞動條件,與原先電訪開發人員相比並沒有明顯不利變更。 4. 電訪開發人員和業務的工作內容從您的描述看來,除背負業績與否,都是對外開發業務,工作本質而言,原則上應為您體能與技術上所能勝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