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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勞工請病假或請生理假,得以口頭或書面為之,雇主不得以不當程序刁難,違法者可予處罰 勞委會鄭重申明,勞工因普通傷害、疾病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請普通傷病假;女性勞工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

  2. 2015年4月15日 · 勞動條件陪檢人制度制度法源臺北市勞動局按勞動檢查法第23條第1項規定勞動檢查員實施勞動檢查認有必要時得報請所屬勞動檢查機構核准後邀請相關主管機關學術機構相關團體或專家醫師陪同前往鑑定事業單位不得拒絕創立勞動條件檢查陪同鑑定制度」,並訂定台北市勞動條件檢查陪同鑑定作業要點」,為具體執行之依據。 Q25:最近新聞上很火熱的北市勞動局「勞動條件陪檢人制度」 (臺北市勞動條件檢查陪同鑑定作業要點),內容是什麼呢? 只有北市適用嗎? 答:以往,按勞檢法第23條之陪鑑規定,勞檢機構通常在安全衛生檢查時採用,今臺北市勞動局的勞動條件陪檢人制度之設立,應是全國創舉,前無古人,目前亦後無來者。

  3. 2011年8月3日 · 序號 勞基法84-1指定工作者 工時限制 1 保全業之保全人員、電腦管制中心監控人員、經理以上人員符合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50條之1第1款規定者。 (87.7.27勞動二字第032743號公告) 1. 每日正常工作時間連同延長工時不得超過12小時。

  4. 2014年11月12日 · 如果美美是向台北市勞工局勞動檢查處申請勞檢,此案將函轉至高雄市勞工局。 因各機關勞檢員無法至非轄區內的勞務提 供地檢查,如堅持受理,則北市僅能發文要求公司派員𢹂書面資料來受檢,卻對高市勞務提供現場實際情況一無所悉。 那麼,除非資方"俯首認罪" 且自備違法照片及相關勞工簽認之證言書等,否則不可能完成檢查。 因此,原則上,各主管機關以勞務提供地為準,作為管轄界分。 註:查詢負責自己工作地的勞動檢查單位,請點此勞動部網頁:http://www.mol.gov.tw/cht/index.php?code=list&flag=detail&ids=457&article_id=7219. Q8:請問勞檢員於勞工提出檢舉後多久會來公司檢查呢?聽說有檢舉人等到一個多月的,真的每次都要等這麼久嗎? 答:

  5. 2023年12月10日 · 編輯室報告 / 勞動視野工作室 對希臘工人而言,由全國性大型工會組織的「總罷工」並不只是和雇主階級談判薪資的施壓手段而已,同時也是當代議政治失靈、選票無法有效監督政客時,由工人集體向政府展現力量的極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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