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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銷毀之檔案,應分別於檔案銷毀目錄及案卷目次表等有關目錄,註記核准銷毀之文號及銷毀之日期;其有微縮、電子或其他方式儲存之紀錄者,並應附註其編號。

  3. 各機關辦理屆保存年限檔案銷毀或特殊狀況逕行銷毀、毀損處理等有關作業及程序,包括制定銷毀計畫、編製檔案銷毀目錄、檔案銷毀目錄送核及執行檔案銷毀等相關事項。 受政府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或團體,執行受託事務產生之檔案銷毀,適用之。 16.2 主要適用法令. 16.2.1 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及銷毀辦法。 16.2.2 檔案保存價值鑑定規範。 16.2.3 機關共通性檔案保存年限基準。 16.2.4 文書及檔案管理電腦化作業規範。 16.3 名詞定義. 16.3.1 銷毀. 指對屆滿保存年限,且不具保存價值之檔案,經依法定程序核准後,選擇焚化、化為碎紙或溶為紙漿等適當方式,將檔案內容完全消除或毀滅之作業程序。

  4. 各機關銷毀檔案,應先制定銷毀計畫及銷毀之檔案目錄, 送交檔案中央主管機關審核。 經檔案中央主管機關核准銷毀之檔案,必要時,應先經電

  5. 106年修正發布,修正內容包括: 清理處置之區分. 定期保存檔案經微縮、電子或其他方式儲存者,其檔案原件保存年限調整原則及複製儲存紀錄之應用與銷毀等規定. •因天災或事故致檔案滅失之處理程序. 機關檔案管理作業手冊第16章. •機關檔案銷毀之步驟性規定與SOP流程. 貳、基本概念. 「檔案銷毀」的定義. 指對屆滿保存年限,且不具保存價值之檔案,經依法定程序核准後,選擇焚化、化為碎紙或溶為紙漿等適當方式,將檔案內容完全消除或毀滅之作業程序。 - 機關檔案管理作業手冊16.3.1.

  6. 一、 檔案銷毀目錄: (一) 得以人工或文書軟體編製,或運用檔案管理資訊系統功能產出。 (二) 以案卷單元為編製原則,但以案件完成編目建檔者,則以案件為單元。 以案卷為單元編製者,應記載事項包括年度號、分類號及案次號;卷數;案名;檔案產生者;案卷內文件起迄日期;保存年限;案情摘要等。 以案件為單元編製者,應記載事項包括檔號;案名;案由;來(受)文者;收、發(來)文字號;文件產生日期;保存年限等。 二、檔案銷毀計畫:記載事項包括. (一) 擬銷毀檔案年度及數量、現在存放地點及擬銷毀時間、地點及方式。 (二) 擬銷毀檔案符合機關共通性檔案保存年限基準情形(填列符合基準類別或項目編號)、檔案銷毀目錄送核冊數及史政機關檢選情形。

  7. 中央二級機關、直轄市、縣( 市) 政府( 以下統稱上級機關)之所屬,應依本法施行細則第 10 條、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及銷毀辦法第10 條、機關檔案管理作業手冊( 以下稱本手冊) 16.4.1.6 與 16.4.1.7 所定程序,函請渠管上級機關層送檔案銷毀計畫及目錄至本局審核。. 另,依 ...

  8. 一、「數量」欄,請視檔案銷毀目錄編製情況填列擬銷毀檔案總案卷數或總件數;例如: (一) 以案卷為單元編製檔案銷毀目錄者,銷毀檔案數量計 10 案 50 卷,請填列 10 案(50 卷)。 (二) 以案件為單元編製檔案銷毀目錄者,銷毀檔案數量計 100 件,請填列 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