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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依據「文書處理及檔案管理手冊」規定,辦理機密文書之簽擬稿或繕打用印時,因誤繕誤印之廢紙,應立即銷燬;如非有必要,應儘量免用或減少副本發送,對已失效或無保存價值之文書資料,應由各業務部門定期實施清理或銷毀,防止資料散失四處,機密文件如需影印,應由承辦人員親自在場操作影印機,以防資料外流。
      www.iachu.nat.gov.tw/open/Articles?a=14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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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檔、清查、機密等級變更(註銷)及銷毀等程序,應一併 列入公務機密維護檢查項目。除藉以強化保密措施是否 確實及督促同仁提高警覺外,並可事先發掘可能洩密管 道,防範機敏會議資訊遭刺探而洩漏。 本署叮嚀 公務員有保守秘密之義務,然會議資訊應否保密

  3. 查個人之車籍、戶籍、口卡、前科、通緝、勞保等資料及入出境紀錄或涉個人隱私或攸關國家之政務或事務,均屬應秘之資. 料,公務員自有保守秘之義務。 惟是否應秘事項,仍應審酌相關法規及對國家政務或事務有無利害關係,綜合判斷之。 【 最高法院91 年台上字第3388 號判決暨101年台上字第2112號刑事判決參照】 貳、案例.

  4. 2024年2月6日 · 辦理公務機密事項,各承辦人應依規定謹慎核列適當機密等級,並標示於規定位置(公文書標示於左上角);有關國家機密之核定應依國家機密保護法暨其施行細則辦理,一般公務機密之核定應依「事務管理手冊文書處理」且依下列原則辦理:

  5. 各項公務機密檔案應與普通公文列冊分開保管,放置機密檔案之公文櫃應堅固完整封鎖確實,保管人員須隨時檢查;業務主管人員對於必須變更機密等級或解密之檔案,應即按規定辦理變更或解密手續。

    • 為落實執行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第四條第七款關於機關公務機 密維護之處理及協調事項,特訂定本要點。
    • 政風機構應推動訂定或修正本機關公務機密維護規定、宣導公務機密 維護法令及做法、推動資訊保密措施、處理洩密案件。
    • 政風機構應按本機關之組織型態、業務特性與需要或依有關法令規定 ,會同業務相關單位訂定或修正本機關公務機密維護規定,奉機關首 長核定後據以執行。
    • 政風機構應結合本機關環境狀況、業務特性、員工需要等,配合實際 發生案例,以生動、活潑、柔性、自然方式,辦理公務機密維護宣導 。
  6. 依據會頒「公務機密維護實施規定」,認真執行定期、不定期保密檢查,對所發 掘之保密缺失,應指導所屬速採改進措施,並列為追蹤複查,澈底杜絕保密漏洞。

  7. 公務機密檔案文書」建議事項: 1、 公文收發保管應有專人負責管理:定期辦理機密文書清查,逾期檔案銷毀應注意密件公文有無依規定先行辦理機密等級變更或註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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