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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什麼是特休?工作多久後可以領特休?《勞動基準法》規定,「特休」是所有勞工朋友享有的權利,雇主都不能擅自取消或縮短天數;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 特休休不完,可以換錢嗎?根據《勞基法》第38條 規定,「勞工的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完的天數,雇主應發給工資。但年度終結未休的天數,經勞雇雙方協商,可以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於次一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仍未休完的特休天數,雇主應該換發成工資」。
    • 休不完的特休,可以延到明年嗎?若勞工不想把休不完的特休換錢,而是想要延到明年繼續使用時,可參考《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4-1條:經勞雇雙方同意遞延的「未休完特休天數」,合併進下一年度的「新特休天數」,當下一年度開始後,勞工如果有請休特別休假時,應該要優先扣除舊年度(延長使用期限的特休天數)。
    • 沒休完的特休,可以一次請完嗎?現行《勞基法》並沒有禁止勞工一次性請完特休,不過若勞工一次把累積的特休使用完,可能會造成企業在人力調派上的困擾,因此針對員工一次性請大量天數的特休假時,可根據工作規則上規定要求員工提前多少前提出,並送勞動局核備即公開揭示即可!
  1. 按勞基法第10條規定定期契約屆滿後或不定期契約因故停止履行後,未滿三個月而訂定新約或繼續履行原約時,勞工前後工作年資,應合併計算,就「不定期契約因故停止履行後」所稱之「因故」,依勞委會函釋,係指中止契約之事由,該等事由可因法律規定或本契約自由之合意而成立。 二者之共同點為無可歸責於當事人一方之事由存在。 辭職係單獨行為,與前項要件不合;解僱係存在一方歸責事由所致,亦與要件不相牟合,應予區分(註一)。 申言之,該函釋認勞基法第十條所稱「因故停止履行」,不包括終止契約,是以,勞委會函釋認,勞工有終止契約情形,不論資遣、離職、解僱、退休或其他終止契約事由,亦不論中斷期間多久,經雇主再僱用者,應係成立新的勞動契約,其工作年資係重新計算,請參下列函釋:

  2. 依《勞動合同法》第47條規定,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

  3. 1.依據財政部72年3月30日台財稅第32029號函規定,營利事業員工出差日支膳雜費,超過財政部規定免稅標準部分,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第2目屬薪資所得,於給付時得免予扣繳所得稅,惟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稽徵機關。 2.出差是基於執行職務之需要應該發給100%。 3.研...

  4. 簡言之,試用期契約與定期契約係不同概念,後者需嚴格符合勞基法第9條規定,蓋因試用期勞工之工作內容,向屬公司經常性業務衍生之繼續性工作,性質多認不定期契約,故終止契約仍應依勞基法規定為之,不能逕以試用期到期即自動終止契約。

  5. 一例一休新法上路後,相信「特休假」的轉換也是最困擾HR們的問題,今日教大家如何簡單將「曆年制」轉換成「週年制」!. 1.在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時,只要是勞工特別休假未休完的日數,不論原因為何, 一律折發工資 。. 前開「年度終結」,依勞工到職日而 ...

  6. 不要預支,會造成年度休假混亂。. 特休以半日計,勞動部有過解釋「105.02.03勞動條 2 字第 1050130162 號 函 主 旨:有關事業單位特別休假以半日為單位,嗣後要求勞工於該時段出勤工作之工資給付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 明: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