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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15年6月16日 · 勞動基準法104.05.01新修正解析. 蔡晴羽律師(勞動視野工作室研究員) 一、 法定正常工時縮減為一週40小時,行週休二日制度: 本次修正勞基法第30條第1項規定:「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 」也就是說,勞工朋友正常工時改採週休二日制度。 此外,本次修正勞基法第30條第7項規定也指出,雇主不得以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之修正,作為減少勞工工資之事由。 也就是說,雇主自明年1月1日起必須配合將勞工正常工時縮減為每週不得超過40小時外,也不能因為這樣的縮減去減少原與勞工約定之工資。 如果雇主違反未配合縮減勞工之正常工作時間,或因為縮減正常工時去減少勞工工資,依新修正勞基法第79條第1款,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2. 2014年8月14日 · 勞基法是針對勞資雙方直接的僱用關係所設計的規範,勞動派遣這種透過第三方的名義來間接僱用的關係,剛好提供一個讓雇主逃避的機會,所以立法的目的應該是在防堵這一個缺口。 要彈性化又要僱用安定的「矛盾立法」已被預告失敗. 然而,勞動部的草案卻以勞動市場彈性化為前提,將勞動市場的「彈性」和「安全」混同在一起,對於勞動派遣的適用對象採原則自由化之負面表列,勢必使派遣勞工遽增,結果和立法目的之一的僱用安定形成一種「矛盾立法」的局面。 勞動部模仿日本法所提出之充滿矛盾的派遣法草案一旦通過,會有什麼影響?

  3. 2012年6月30日 · 不願具名的派遣主管說,用人企業要求一季或一年一簽是常態,者要全部和勞工簽不定期契約有難度。 104人力銀行代招暨派遣人才事業處副總吳麗雪說,該公司原本就和派遣勞工簽訂不定期契約,影響不大。

  4. 2014年2月21日 · close. 勞工遇到雇主另立公司脫產,並拖欠薪資時,應如何利用各項法律途逕來保障自身權利? 本工作室於近日接獲會員遇有這類勞資爭議,就此提出「向法院聲請假扣押」、法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以及「工資墊償基金」的建議,分別說明如下。 蔡晴羽律師(勞動視野工作室「工人法律諮詢義務團隊」) 勞動之友會員提問:「您好,想請問公司經營不善,想資遣所有員工剩老闆自己一個,老闆想再開一家新公司看有誰還要過去,但資遣員工最後只能領到欠薪條無法實際領到錢,請問員工拿這欠薪條該如何追討回相關的薪水,有相關法條可以扣押原公司設備資產或是請求老闆負責人給錢嗎,謝謝。 您好: 關於您詢問的問題,本工作室提供諮詢意見如下: 第一、首先,如果雇主即所任職公司有脫產之虞,勞工依法可向法院聲請假扣押裁定。

  5. 2015年7月14日 · 1. 因您的問題前提是「公司在104/2因經營問題重整」,於此我們先假定雇主在企業經營上確有將您調整職務之必要。 2. 依前述,實務上多認為除非雙方的僱傭契約有明白表示不可以調職,就是擔任電訪開發人員,否則多認為在締約時,雙方默示同意雇主合理情況下可以調職,所以雇主此次將您調職,並未違反勞動契約。 3. 自您的問題中表示「因為工讀薪水實在太少,當時只好同意轉為業務」,加上關於電訪開發人員和業務的勞動條件,您並沒有多著墨,我們推論業務的薪水及勞動條件,與原先電訪開發人員相比並沒有明顯不利變更。 4. 電訪開發人員和業務的工作內容從您的描述看來,除背負業績與否,都是對外開發業務,工作本質而言,原則上應為您體能與技術上所能勝任。

  6. 2013年8月16日 · 【說明】所謂「責任制勞工」 [註 1] 是指依〈勞基法〉第 84-1 條的規定,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核定公告的勞工,而這些勞工雖然原則上受到勞基法的保護,但是勞雇雙方可以例外約定和勞基法不同的正常工作時間與加班時間 [註 2]、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 8

  7. 2014年5月28日 · 2010年,俄羅斯獨立工會聯盟所屬的國會議員提出多項法律修正案,即所謂的勞動派遣禁止法制案,這項法制由下面幾項法律修正所構成:民法禁止間接僱用、勞動法擬制「使用勞動力者即有雇主責任」、行政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