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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辦法所稱河川管理,指下列事項: 一、河川治理計畫之規劃、設計、施工。 二、河川區域之劃定與變更。 三、土石可採區之劃定。 四、河川環境管理計畫之訂定。 五、河防建造物之管理。 六、河川之巡防與違法危害河防事件之取締及處分。 七、河川使用申請案件之受理、審核、許可、廢止、撤銷及使用費之徵收。 八、治理計畫用地之取得。 九、防汛、搶險、搶修。 十、其他有關河川管理行政事務。 第 4 條. 中央、直轄市及縣(市)管河川管理機關,應依前條辦理河川管理事項。 前項管理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水利署(以下簡稱水利署),並由水利署所屬河川分署(以下簡稱河川分署)執行其轄管之河川管理工作。

  2. 辦法所稱河川管理,指下列事項: 一、河川治理計畫之規劃、設計、施工。 二、河川區域之劃定與變更。 三、土石可採區之劃定。 四、河川環境管理計畫之訂定。 五、河防建造物之管理。 六、河川之巡防與違法危害河防事件之取締及處分。 七、河川使用申請案件之受理、審核、許可、廢止、撤銷及使用費之徵收。 八、治理計畫用地之取得。 九、防汛、搶險、搶修。 十、其他有關河川管理行政事務。

  3. 河川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所有條文. 編章節.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五 河川管理使用. 第 27 條. 管理機關得依河川治理計畫,並參酌所轄河川水土資源、生態環境、自然景觀、河川沿岸土地發展及其他相關情事,訂定河川環境管理計畫報經其主管機關核定之。 管理機關應依前項核定之各該河川環境管理計畫,公告其管理使用分區、得申請許可使用之範圍及其項目。 但原已許可使用者,應俟使用期限屆滿後始得變更,其為種植使用者,得展限使用二次期滿後再行變更之。

  4.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經水字第11360202080號 令. 法規體系:. 經濟部水利署. 立法理由:. 河川管理辦法 總說明(113.02.06).pdf. 河川管理辦法 對照表(113.02.06).pdf.

  5. 河川管理辦法 總說明113.02.06).pdf. 河川管理辦法 對照表(113.02.06).pdf.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1.中華民國 91 年 5 月 29 日經濟部經水字第 09004624290 號令訂定. 發布全文 53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 92 年 12 月 3 日經濟部經水字第 ...

  6. 河川管理辦法. ::: 發佈日期:091-05-29編修日期:110-02-17發文字號:經濟部經水字第11004600390號. 函釋引用. 關鍵字(輸入時會列表將自動篩選). 林造字第0981742444號. 林造字第0981652218號. 林造字第1011651603號. 回列表.

  7. 法規名稱: 河川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0 條. 河川土地經核准辦理治理工程或管理計畫後不得辦理新案許可但申請種植農作物展限使用者管理機關得視工期與農作物收成期決定許可展限期日並應於許可時附記因工程或管理計畫之需要得廢止許可不予任何補償。 前項治理工程或管理計畫內有明定土地分區使用計畫者,得從其計畫許可使用。 本網站係提供法規之最新動態資訊及資料檢索,並不提供法規及法律諮詢之服務。 若有任何法律上的疑義,建議您可逕向發布法規之主管機關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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