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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一、預購銷售額度與月銷售額標準. 經銷商銷售彩券應以預購銷售額度方式辦理。 前述預購額度方式應於合約中明訂。 經銷商月銷售額標準,依本公司或受委託機構公告為新臺幣六十萬元。 惟若依本要點第八點第二項,經營與運動相關餐飲及娛樂等產業,且經本公司或受委託機構核准者,其月銷售額標準,須為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 前開所稱月銷售額標準,本公司或受委託機構得視市場狀況調整。 經銷商於十二個月內,累計三個月月銷售額未達本公司或受委託機構規定標準且居於該銷售處所所屬分區後百分之十者,本公司或受委託機構將予以輔導。 若於十二個月內,累計六個月月銷售額未達本公司或受委託機構規定標準且居於該銷售處所所屬分區後百分之十者,本公司或受委託機構得取消其經銷商資格。

  3. 截止投注時間:除場中投注外,各場運動比賽的截止投注時間為賽事表上開賽時間。 若為冠軍投注,將依賽程狀況公告調整其截止投注時間。 本公司得就不同的比賽或遊戲玩法,公告投注方式為單場投注或過關投注。

  4. 一、經銷商代理人及僱員. 經銷商負責人應親自在場銷售,但有正當理由不能在場者,得申請最多二人為其代理人。 代理人僅得代理經銷商部份彩券業務行為,例如銷售、兌獎及彩券相關查核報表簽認。 若依性質應由經銷商本人為之者,不得代理。 依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十條第二項規定,經銷商僱用四人以上者,應至少進用具有工作能力身心障礙者、原住民或低收入戶一人。 僱員經本公司或受委託機構核准後,發給識別證,其變更時亦同。 經銷商僱用行為,除應遵守本管理要點外,並須符合就業服務法及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 二、銷售相關規定. 依運動彩券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經銷商銷售運動彩券應以經銷證載明之商業所在地地址為限。 但本公司報主管機關核准,於賽事舉辦場所銷售者,不在此限。

  5. 運動彩券是台灣合法授權的體育投注彩券,運動彩券目前提供包括棒球、籃球、足球、網球、羽球、冰球、美式足球、賽車、高爾夫、撞球等超過10種運動項目、20種玩法供消費者投注。運彩分析包括NBA、MLB、NHL、NFL、中華職棒、日本職棒、世界足球等賽事運彩分析,提供你第一手及最準確的運彩 ...

  6. 虛擬通路:指銷售運動彩券所使用電話、網際網路及其他電訊設備。 兌獎處:指中獎彩券持有人得兌領獎金的處所,包括經銷商、金流受委託機構及其他指定金融機構。

  7. 加入運動彩券商業同業公會推薦經銷商(92183033史蒂芬柯瑞運動彩劵行)優勢: 可以加入免費報牌群組,群組內提供運彩分析師報牌,比自行投注更有準確度。 報牌群組針對特定賽事,不定時舉辦獎金預測競賽。 額外運作代操盤群組,協助投注,提供沒時間玩運彩的人一個新選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