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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經濟部為辦理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為礦業用地興辦事業之審查依非. 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三十條第四項規定訂定本要點本要點所稱礦業用地興辦事業包括碎解洗選場砂石儲運場砂石. 堆置場及碎解洗選場附設之預拌混凝土場或瀝青拌合場等具備土石堆. 置、儲運及加工性質之事業,及其他在土石業上必要之工程設施及附. 屬設備。 三、申請人應填具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編定為礦業用地興辦事業計畫審查. 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一),並檢附下列書件一式十份,向土地所在地. 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核准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編定為礦業用地. 興辦事業計畫(以下簡稱興辦事業計畫): (一)興辦事業計畫(格式如附件二)。 (二)農地變更使用說明書,內容依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

  2. 第 1 條. 為合理利用國家礦產,並兼顧經濟、環境及文化永續發展,保障人民權利,增進社會福祉,特制定本法。 第 2 條. 中華民國領域、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內之礦,均為國有,非依本法取得礦業權,不得探礦及採礦。 第 3 條. 本法所稱之礦,為下列各礦: 一、金礦。 二、銀礦。 三、銅礦。 四、鐵礦。 五、錫礦。 六、鉛礦。 七、銻礦。 八、鎳礦。 九、鈷礦。 十、鋅礦。 十一、鋁礦。 十二、汞礦。 十三、鉍礦。 十四、鉬礦。 十五、鉑礦。 十六、銥礦。 十七、鉻礦。 十八、鈾礦。

  3. 為使礦業權者辦理申請核定礦業用地依礦業法施行細則第五條及相. 關規定內容詳實填報以達審查迅速明確之目標訂定本注意事項申請核定礦業用地所須造送之書圖件及應繳費用: (申請書應敘明申請用地之目的執照礦區字號礦區所在地礦場登記證字號及礦場名稱暨所送之書表圖件註明申請人之姓名. 、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地址及加蓋印鑑章並載明申請日. 期)乙份。 (格式如礦業用地申請書) (二)申請(或變更)礦業用地明細表七份,應載明申請用地之土地座落. (包括地段、地號或國有林事業區林班編號及標示面積、編定使用. 情形)、申請使用面積、規格、計畫用途、土地所有權人(關係人. )姓名及住址或管理機關。 (格式如申請使用礦業用地明細表、變. 更使用礦業用地明細表)

  4. 2023年5月27日 · 增訂停止採礦要件礦業權展限只是申請延續探採礦權但實際採礦行為須經礦業用地核定未來將要求納入採礦的總量和最終高程可以挖到多深),只要達到總量業者就必須停工重新申請礦業用地

  5. 礦業權者依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因礦牀之位置形狀必須掘進鄰接礦區或必須開鑿井隧通過鄰接礦區者應具備下列要件之一礦利必需。 二、工程必需。 三、礦場安全必需。 第 5 條. 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三款所定建築礦業廠庫或其所需房屋,包括下列項目: 一、辦公室房屋。 二、廠庫房屋(包括機器房、修理廠、選煉廠、倉庫、車房、工房等)。

  6. 礦業用地之定義由指經核定可供礦業實際使用之地面修正為土地|(§4→§4土地指垂直投影至地面之範圍明訂礦業用地的概念從面積變為體積並有開採總量的上限|(§43→§47也就是說一開始核定礦業用地就是一個有限的礦業用地」,不再像過去只有面積範圍可以往下投影到地心都是同一塊用地過去有種無限礦業用地的概念當礦業用地變成有限開採到當時核定的高程或總量後礦業用地就會消滅要繼續往下採的話就要重新申請礦業用地這時候礦業權者基本上就需要面對環評諮商同意經濟效益評估礦場關閉計畫取得土地權益人同意等步驟。 針對地下礦場(坑道開採),訂定申請核定礦業用地之過渡條款|. 一年內就所規劃新掘進坑道之土地範圍依規定申請核定礦業用地。 二、刪除霸王條款.

  7. 新礦業用地核定前須辦理原住民族諮商同意針對礦場位於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及其周邊一定範圍內之公有土地礦業權者於新申請礦業用地時須依原住民族基本法規定辦理諮商同意既有礦業用地未曾辦理原住民族諮商同意要求一次性補辦既有礦業用地未曾辦理原住民族諮商同意者不待礦業權展限要求一次性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辦理諮商同意若未辦理將廢止礦業用地而未獲同意或過程延宕者則要求停工。 (四) 落實資訊公開與公民參與. 受理礦業申請案階段即進行資訊公開程序,並在礦業用地申請及礦業權展限階段增加當地居民參與機制。 (五) 加強礦業管理及開採量管制. 新增在礦業執照中敘明當次核定採取量,落實總量管制。 以不法手段取得礦業權者應為撤銷其礦業權之事由。

  8. 礦業權者於實際使用土地前應依本辦法申請核定礦業用地採礦工程如已達原礦業用地核定之可開採總量或最終高程礦業權者欲於原核定礦業用地內繼續實施採礦工程應重新依前項規定辦理礦業用地經核定後礦業權者於原核定範圍內變更計畫用途或配置應於變更前敘明變更事由依本辦法申請變更核定礦業用地。 本條文有附件 第 3 條. 申請核定礦業用地或申請變更核定礦業用地應檢具之書圖文件如下: 一、申請書。 二、開採及施工計畫書圖(附件一)。 三、礦場關閉計畫(附件二)。 四、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五、申請使用之土地為私有者,應檢具私有土地與建築物所有人及使用權人之同意書。 六、申請使用之土地為公有者,應檢具土地管理機關同意規劃之證明文件;如該公有土地已設定他項權利者,應併附他項權利人之同意書。

  9. 2023年5月26日 · 2023年05月26日. 分享到Facebook. 分享到Line. 分享到Twitter. 環境資訊中心記者 李蘇竣報導. 立法院今26日挑燈夜戰於晚間10時三讀通過礦業法修法刪除霸王條款萬年條款要求礦業用地設定開採總量及高程礦場須補辦環評或原住民諮商同意為近20年來最大幅度修法關注礦業改革近10年的地球公民基金會肯定修法期待台灣礦業走向新篇章後續將繼續追蹤子法以及補辦環評諮商同意的執行狀況。 立法院今日三讀通過《礦業法》修正案。 攝影:李蘇竣. 礦業用地增設開採總量與深度 不再「無限採礦」 立法院三讀通過《礦業法》修正草案, 耗時六年 終於完成修法。

  10. 國土礦業資料倉儲整合平台. 本平台圖資僅供參考非即時圖資,實際情形仍應以礦務局登記資料為準。. 敏感區位圖資仍以各主管機關公布圖資為準,本平台呈現資料僅供套疊參考。. 開發位置倘位於特定環境敏感區位或達一定規模以上,應否實施環評,應由環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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