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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10.11版 第 1頁,共 1頁 遵循FATCA法案個人資料告知事項 自然人適用 緣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本行」)因與美國財政部國稅局(以下稱「美國國稅局」)簽訂外 國金融機構協議(FFI Agreement,以下稱「協議」),參與遵循美國海外帳戶稅收遵從 ...

  2. 一、本商品投資具投資風險,委託人需自負盈虧,受託人不保本不保息,除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外,投資所可能產生的本金虧損、匯率損失等風險,均由委託人自行承擔,且最大可能損失為信託本金之全部。 二、投資本商品可能涉及之風險: ( 一) 最低收益風險(Minimum Return risk): 本商品為固定配息型商品,在發行機構未發生信用風險的狀況下,投資期間依本商品面額按票面利率固定配息,並於到期時由發行機構依本商品面額100%償還商品計價幣別之面額本金。 ( 二) 委託人兼受益人提前贖回的風險(Early Redemption Risk): 本商品唯有持有到到期,發行機構始保證100%償還面額本金。 委託人如欲於到期日前提前贖回,必須以贖回當時之實際成交價格贖回,可能會導致信託本金之損失。

  3. 發行機構有權於2025 年12 月15 日以前,以下列A 或B,2者較高價格,加上應計且尚未支付利息( 利息計算日不包含贖回日),提前贖回部份或全部債券:(A)100% 面額;(B)將本債券原到期贖回金額及至2025 年12 月15 日之所有配息依半年基礎折現為現值(扣除應計且未付利息),折現 ...

  4. 一、 議合行為統計:本行透過參與法說會、小型座談會等方式向被投資事業進行議合,並指派代表人積極參與被投資事業之董事會或股東會等各項會議,109 年度合計參加305人次董事會、106 家次股東會、17 家次法說會及23家次小型座談會。 本行每年亦就派任之董監事提供被投資事業建言次數進行考核追蹤,也參與由第一金控統籌辦理之財政部公股金融事業ESG倡議平台,共同擴大及發揮機構投資人之影響力,透過各項議合行為,促使被投資事業改善營運績效及落實ESG永續發展。 二、議合公司總投資部位佔本行總投資部位之百分比( 以成本計算) 註:上表為依銀行法74-1條之投資佔比,依銀行法第74條之投資全部屬議合對象。

  5. 臺灣銀行檢舉制度專區 ATM訊息代號查詢 性騷擾防制專區 金融友善服務專區 收費標準 新臺幣存款 國內匯款 保管箱業務 一般外匯 國際金融(OBU)外匯 一般貸款 消費者貸款 電子金融 黃金存摺及黃金撲滿 票券清算交割 中央登錄債券 信用卡 VISA金融卡 海關稅費

  6. 原則四 適當與被投資公司對話及互動. 本行透過與被投資事業適當之對話及互動,以進一步瞭解其經營階層對產業所面臨之風險與策略,並致力與被投資事業在長期價值創造上取得一定共識。 本行每年透過參與法說會、股東常會或重大之股東臨時會等方式與被投資事業經營階層溝通。 當被投資事業在特定議題上有重大違反公司治理原則或損及本行資金提供者或受益人權益之虞時,本行將不定時向被投資事業經營階層溝通,瞭解處理情形,且不排除聯合其他投資人共同表達訴求。 原則五 建立並揭露明確投票政策與揭露投票情形. 本行為謀取資金提供者及受益人之總體利益,已於「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投資盡職治理準則」中訂定並揭露明確投票政策,積極進行股東會議案投票,且並非絕對支持經營階層所提出之議案。

  7. 委託人承諾如嗣後持有美國公民、居民身分或永久居留權時,均應主動通 知受託人、依受託人之要求提供必要之證明或文件並出售已投資之本商 品。 委託人如未盡上述義務,應自負一切責任,受託人並得逕行終止信託關係。 若受託人因此遭受任何損害(包括但不限於主管機關之處罰),委託人願負 一切損害賠償責任(包括但不限於任何之費用、損失、罰款或其他類似費 用)。 注意事項 1.本商品投資非屬中央存款保險公司理賠之項目範圍,亦不受保險安定基 金或其他相關保障機制之保障。 2.本商品由發行機構依發行條件支付配息收益及到期本金支付,受託人不 保障任何收益及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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