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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雇主不得拒絕受僱者復職

      • 勞動部表示,為鼓勵雇主建立友善家庭職場環境,促進受僱者之工作與生活平衡,《性別工作平等法》訂有育嬰留職停薪相關規定。 受僱者如有親自照顧子女之需求,依法皆可提出育嬰留職停薪之申請,又育嬰留職停薪期滿時,除有該法第 17 條第 1 項所列情形之一,並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外,雇主不得拒絕受僱者復職。 該法第 21 條並規定,受僱者為育嬰留職停薪或復職之請求時,雇主不得拒絕,並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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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育嬰留職停薪. 一、適用對象. 受僱者任職滿6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3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3歲止,但不得逾2年。. 同時撫育子女2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2年為限。. 又依家事事件法、兒童及少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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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相關實務見解
    • 小結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7條之規定,受雇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後,申請復職時除非雇主有(1)歇業、虧損或業務緊縮者、(2)雇主依法變更組織、解散或轉讓者、(3)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者、(4)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受僱者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者等情形,並經主管機關同意外,雇主不得拒絕。否則除受雇者得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主張雇主違反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而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以外,亦會受到主管機關處以新台幣2萬元至30萬元之罰鍰。 然而在103年性別工作平等法第3條增訂第9款規定:「復職:指回復受僱者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時之原有工作。」將復職之內涵直接定義回復「原有工作」,則究竟「原有工作」所及範圍為何?如果職稱不變,但工作內容改變是否為原有工作?如果工作內容不變,但改變工作單...

    1.職務職稱、工作地點及工作內容不同,即非屬原有工作: 「訴願人雖於申訴人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前通知復職,惟改調為百貨公司主管,其工作地點及工作內容皆與原館長職務不同,且須至全省百貨公司瞭解業務狀況,據申訴人表示訴願人稱「如無法接受公司安排,建議離職」等語。故為保障婦女之工作權,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屆滿時,是訴願人未經勞資雙方協商同意即欲片面調動申訴人工作,未依法使其回復原有工作,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1條第1項規定之事實,洵堪認定。」勞動部勞動法訴字第1040014864號訴願決定書參照。 2.職務職稱、工作內容、及工作待遇不同者,即非屬原有工作: 「本件原告申請留職停薪時之原有工作為船務專員,依前揭規定及說明,原告申請復職時,被告應回復原告之原有工作即系爭船務專員職務,始符合性平法第17條及第...

    從上述實務見解觀察,包含職位職稱、工作內容、工作地點、工作單位、工作待遇(包含薪資結構計算方式)均為法院與主管機關判斷復職後之工作是否屬「原有工作」之標準,且即使工作內容有部分新增或是變更,或是工作不變但是變更工作單位(包含支援其他單位),均有會被認定非屬原有工作之可能。因此,於員工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而有人力需求之情形,建議人資夥伴仍是依照育嬰留停實施辦法第6條規定僱用定期契約之替代人力,執行該名員工之原有工作。若是選擇將該員工之工作內容直接重行調整分配給其他在職同仁,則育嬰留職停薪期滿時務必要讓職務分配回復原狀,除非在員工能夠恢復原職的前提下,其基於個人意願提出轉調他職申請,但縱使如此,也應該讓該員工簽署「恢復原職申請書」與「轉調申請書」,以避免未來事實認定上之爭議。

  3. 2022年3月16日 · 2021年底立法院三讀通過《性別平等法》修正,並於111年1月12日經總統公布、於18日正式施行。. 其中許多工作者及家庭關心的「育嬰留職停薪」即在此次擴大申請條件,不再受限申請之受雇者配偶就業與否;「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也一同修正,不再限制 ...

  4. ilabor.ntpc.gov.tw › page › parental-leave-without-pay育嬰留職停薪 - ntpc.gov.tw

    勞工自110年7月1日起依「就業保險法」規定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除原可領取平均月投保薪資60%津貼外,尚可額外享有育嬰留職停薪薪資補助,補助金額以平均月投保薪資20%計算,與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合併發給,合計可達80%的薪資替代率。

  5. 受僱者於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與雇主協商提前或延後復職。 第 4 條 育嬰留職停薪期間,除勞雇雙方另有約定外,不計入工作年資計算。

  6. 2013年2月19日 ·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自98年5月1日開辦,凡依法參加就業保險的勞工朋友,保險年資合計滿1年以上,子女滿3歲前,且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辦理育嬰留職停薪者,始得請領,每1子女最長發給6個月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7. 如果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復職後,年休假如何計算?. 一、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勞動基準法第38條):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 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 三、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