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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對日和平條約 》,簡稱《 對日和約 》,通稱 舊金山和平條約 或 舊金山和約 ,是 第二次世界大戰 的大部份 同盟國 成員與 日本 簽訂的 和平條約 ,1951年9月8日由包括日本在內的49個國家的代表 [a] 在 加利福尼亞州 舊金山 的 戰爭紀念歌劇院 簽訂 [b] ,並於1952年4月28日 [c] 正式生效。 起草人為日後擔任 美國國務卿 的 約翰·福斯特·杜勒斯 ,正文以 英語 書寫,另有 法語 、 西班牙語 、 日語 等3種語言之正式譯本。 舊金山和約的目的是解決日本在第二次世界大戰 戰敗投降 的政治地位、以及釐清戰爭責任所衍生的國際法律問題。

  2. 對日和平條約 》,簡稱《 對日和約 》,通稱 舊金山和平條約 或 舊金山和約 ,是 第二次世界大戰 的大部份 同盟國 成員與 日本 簽訂的 和平条约 ,1951年9月8日由包括日本在内的49個國家的代表 [a] 在 加利福尼亞州 舊金山 的 戰爭紀念歌劇院 簽訂 [b] ,並於1952年4月28日 [c] 正式生效。 起草人為日後擔任 美國國務卿 的 约翰·福斯特·杜勒斯 ,正文以 英語 書寫,另有 法語 、 西班牙語 、 日語 等3種語言之正式譯本。 舊金山和約的目的是解決日本在第二次世界大戰 戰敗投降 的政治地位、以及釐清戰爭責任所衍生的國際法律問題。

  3. 舊金山和約會議召開日期:1951年9月4日至8日在美國的舊金山市召開。 簽訂日:西元一九五一年九月八日簽署 生效日:西元一九五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4. 旧金山和约的目的是解决日本在第二次世界大战 战败投降 的政治地位、以及厘清战争责任所衍生的国际法律问题。 和约第二条声明日本承认 朝鲜 独立、放弃 台湾 、 澎湖 、 千岛群岛 、 库页岛 南部、 南沙群岛 、 西沙群岛 等地的所有权利、权利根据和要求。 和约第三条中,日本将会同意美国对于 琉球群岛 等岛屿交付 联合国 托管 的提议。 因合约第21条朝鲜享有第2条全部,但很多文章只提2a朝鲜独立,而造成后来 南千岛群岛 、竹岛、日韩领土纷争的主权争议,以及 台湾及澎湖群岛 、南沙群岛、西沙群岛、库页岛南部等纷争。 日本在和约前言的部分,请求加入联合国并遵守《 联合国宪章 》。 随着这份和约的正式生效,日本结束长达七年的 盟军占领时期 ,并恢复 正常国家 地位。

  5. 舊金山和約會議召開日期:1951年9月4日至8日在美國的舊金山市召開。. 簽訂日:西元一九五一年九月八日簽署 生效日:西元一九五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參與會議的國家:共52國。. 它們是:蘇聯、波蘭、捷克斯洛伐克、阿根廷、澳大利亞、比利時、玻利維亞、巴西 ...

  6. www.wikiwand.com › zh-tw › 舊金山和約舊金山和約 - Wikiwand

    對日和平條約》,簡稱《對日和約》,通稱舊金山和平條約或舊金山和約,是第二次世界大戰的大部份同盟國成員與日本簽訂的和平條約,1951年9月8日由包括日本在內的49個國家的代表在加利福尼亞州舊金山的戰爭紀念歌劇院簽訂,並於1952年4月28日正式

  7. 舊金山對日和平條約(英文:Treaty of Peace with Japan;日語: 日本國との平和條約),通稱“舊金山和約”,由 第二次世界大戰 的48個戰勝國與戰敗國 日本 於1951年9月8日在美國 舊金山 所簽訂的條約,並於1952年4月28日正式生效。 該契約主要是為了解決第二次世界大戰後戰敗國日本的領土及國際地位問題。 契約的聲明:日本承認 朝鮮半島 獨立、放棄 台灣 、 澎湖 、 千島群島 、 庫頁島 、 南沙群島 、 西沙群島 等島嶼的主權。 《 舊金山和約 》是身為戰敗國的日本確立戰後再次崛起和確立國家走向的決定性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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