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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14年2月21日 · 勞工遇到雇主另立公司脫產,並拖欠薪資時,應如何利用各項法律途逕來保障自身權利?. 本工作室於近日接獲會員遇有這類勞資爭議,就此提出「向法院聲請假扣押」、法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以及「工資墊償基金」建議,分別說明如下。. 蔡晴羽律師(勞動 ...

  2. 2013年12月17日 · 爭議起因為:W於七月口頭向資方提出離職協商,未料資方還未與W對離職一事達成共識時就逕自從七月薪資中扣除新台幣二萬元來作為離職違約金抵償,而且還要w在扣款單簽上名表示同意,爭議因此而起!. 事實上,W與資方簽訂僱傭契約書中雖然有約定W ...

  3. 2015年1月25日 · 如果您工作是繼續性工作,那麼依照上述勞基法規定,雇主應該與您簽訂不定期勞動契約,也就是雇用您成為正職勞工。. 如果雇主違反此規定,依法可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參見勞基法第79條)。. 第二種假設情形:假設您工作內容是「臨時性 ...

  4. 2015年6月16日 · 新修正增訂勞基法第30條第8項規定於正常工作時間雇主得視勞工照顧家庭成員需要允許勞工於不變更每日正常工作時數下在一小時範圍內彈性調整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舉例而言如勞工為配合接送小孩上下學需要請求雇主調整原訂上午7點上班時間彈性延後至上午8點上班並延後1小時下班雇主不得拒絕或是原訂下午6點下班以彈性提早1小時上班方式以利提前至下午5點下班。 這樣的條文修正,固然有助於勞工安排家庭生活,然而,可惜的是並未設有任何對應罰則規定,日後必須仰賴主管機關大力宣導,並期待雇主能遵守此條文意旨。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LaborVision. 勞動視野工作室. LaborVision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 (6) 人氣 () E-mail轉寄. 全站分類: 職場甘苦.

  5. 2013年8月16日 · 【說明】雇主要求勞工加班時應得到勞工同意,但勞工為了免於被雇主刁難甚至被懲戒或被解僱,大多會服從雇主加班指示,為了減少這種情形發生,〈勞基法〉第32條第1項規定,雇主要讓勞工加班前要經過工會同意,如果公司企業內沒有工會,就要經過勞資會議同意。 例外情形是,在發生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時,雇主可以先要求勞工加班,然後在加班後24小時內通知工會;沒有工會時,雇主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延長之工作時間,雇主應於事後補給勞工以適當之休息 (勞基法第32條第3項)。

  6. 2015年7月15日 · Jul 15 Wed 2015 15:45. 【勞動權益解析】最低服務年限條款(四)工作未滿一定年限被要求返還培訓費用,合法嗎?. 邱羽凡律師、蔡晴羽律師 (勞動視野工作室「工人法律諮詢義務團隊」) *本件諮詢感謝勞動視野工作室顧問張鑫隆教授給予補充意見). 勞工詢問:. 我 ...

  7. 2015年2月6日 · 依照勞基法第40條規定,可知 雇主除非有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才可以要求勞工放棄例假來上班;且依照勞動部函釋,即使得到勞工同意,也不得讓勞工在例假上班(勞委會90年1月4日(89)台勞動二字第0055954號函參照)。 所以,雇主不可以僅憑得到勞工個人同意,即要求勞工在例假上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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