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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依就業服務法(以下簡稱就服法)第33條規定,雇主資遣員工時,應於員工離職之10日前,將被資遣員工之姓名、性別、年齡、住址、電話、擔任工作、資遣事由及需否就業輔導等事項,列冊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2. 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各款、第13條但書、第20條規定資遣員工時,應於員工離職之10日前,將被資遣員工之姓名、性別、年齡、住址、電話、擔任工作、資遣事由及需否就業輔導等事項,列冊通報實際勞務提供地之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3. 依就業服務法第33條第1項規定:「雇主資遣員工時,應於員工離職之10日前,將被資遣員工之姓名、性別、 年齡、住址、電話、擔任工作、資遣事由及需否就業輔導等事項,列冊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4. 辦理線上資遣通報需由「台灣就業通求才會員」帳號或是「工商憑證」登入系統,辦理線上資遣通報作業。 ★線上資遣通報系統-客服專線:0800-777-888 書面列冊通報 ( 表格檔案如附件 )

  5. 當雇主資遣員工時,要記得依就業服務法第33條規定,及時向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資遣通報,以免受罰! 想了解更多 👉雇主因故須資遣員工,如何辦理資遣通報?

  6. 資遣通報. 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3條但書及第20條資遣員工時,應於員工離職之10日前辦理資遣通報,有關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之認定,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4年9月19日函以:「....應以被資遣人員原職務(即原實際勞務提供)地之 ...

  7. 通報方式. 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3條但書及第20條資遣員工時,應於員工離職之10日前辦理資遣通報,有關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之認定,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4年9月19日函以:「....應以被資遣人員原職務(即原實際勞務提供)地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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