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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份比例發給獎金。 一、本案本處前於107 年參酌「軍公教 人員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及本 公司「從業人員年度考核作業要點」,研擬修正獎金相關規定,將現行「年度 請事、病假及特准病假2 個月者不予核 發獎金」部分研議修正。
執行情形:經公司回覆如下: 一、 本案本處前於107年參酌「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及本公司「從業人員年度考核作業要點」,研擬修正獎金相關規定,將現行「年度請事、病假及特准病假2個月者不予核發獎金」部分研議修正。 二、 俟經內部多次討論及參酌部屬事業機構作法,考量公司獎金制度已施行多年,各項獎金運用及限制多係與工會商議後實施。
依「經濟部所屬事業績營績效獎金實施要點」規定,各事業機構之經營績效獎金,包括「考核獎金」及「績效獎金」。考核獎金須依工作考成(核)結果發給;績效獎金須有盈餘,始得發給為,獎金之提撥總額經濟部修正於2012年度起以不超過4.4個月薪給為限。
另為求制度之審慎縝密,提升審核層級成立公司審查小組,爰得於勞資關係和諧基礎上,執行爭議性高之行政管理權。 2021年本公司員工接受績效考核比例為100%。 經營績效獎金依「經濟部所屬事業績營績效獎金實施要點」規定,各事業機構之經營績效獎金,其內涵包括「考核獎金」及「績效獎金」。 考核獎金須依工作考成 (核) 結果發給;績效獎金須有盈餘,始得發給。 各事業當年度經營績效獎金,包括「考核獎金」及「績效獎金」兩部分,獎金之提撥總額經濟部修正於2012年度起以不超過4.4個月薪給為限。 團體協約. 台糖與台糖公司工會聯合會除訂有團體協約外,為保障雙方權益,提高工作效率,並相互尊重經營權與勞動權之行使,共創事業之發展,另於2010年訂定年度協約,供雙方信守與努力。 員工受團體協約保障比率為100%。
09/02 發函行政院勞動部、中華民國全國總工會、全國產業總工會、台灣總工會、中華民國能源產業工會全國聯合會、各出列席人員:檢奉本會第23 屆第1 次臨時會員代表大會會議紀錄1份。 09/07 發函台糖公司花東區處:為全國產業總工會應中國職工交流中心邀請,本(105 )年9 月21 日起至27 日止(計7天),前往大陸北京進行「2016北京、新疆參訪團」交流活動,本會林理事長裕發獲邀參加,敬請惠予公假,俾便成行。 09/07 發函林理事長裕發、鄭董事進昌: 為行政院勞動部訂於105 年9月12 日至13 日(星期一~二),假台北熱海大飯店(台北市北投區光明路258 號)舉辦「105年度勞工董事專業知能培訓活動」,請台端準時參加。
一、為促進公營事業經營企業化,並激勵員工工作績效,依國營事業管理法規定,公營事業機構員工之待遇,授權由各事業機構衡酌其事業生產力、營運績效及用人費負擔能力,擬訂待遇標準,並參考一般公務人員調整幅度,提請各事業董(理)事會核定並報主管機關備查後實施,未設董(理)事會者,由主管機關核定。 各事業機構主持人(董事長、總經理)之待遇數額,除行政院另有規定外,得在不超過新臺幣三十萬元上限範圍內,由主管機關組成獨立薪酬委員會依據企業規模、經營目標達成情形及經營績效程度等因素評定不同等級核定支給,並報行政院備查。 虧損事業除因政策因素外不得調薪。
七、 主席報告: 一、 公司107 年度工作獎金部分各單位將於近期陸續發放。 二、 以量販事業部及崁頂焚化場人員處理為例,希望往後人力資源處對於人員分發作業,請預先告知相關會員工會及本會,並且應考量被分發人員住宿等安置問題。 八、 勞工董事報告:無 九、 總幹事報告: 一、 目前本會各項辦法已建立良好制度化,包括章程及各項辦法等;「模範勞工選舉辦法」, 經第24 屆第16次常務理事暨會員工會理事長聯席會議通過,由各會員工會自行制定送本會備查。 二、 「幹部國外參訪補助要點」仍要訂立制度化,詳細內容請於會中再行討論。 三、 考量各候補理、監事開會請假上之困擾,本會已於今年開始不予發送開會通知,相關各項會議紀錄皆登錄於本會網站,亦可前往瀏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