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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公益團體連結. 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的法律問題. 1 12 月, 2015932 Views. 案例:上市公司東晉公司依照《公司法》第267條第8項規定及《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約定人事經理東方朔任職滿二年時,東方朔可以取得一萬股東晉公司 ...

  2. 柯文昌案的三個被告,會被法院判到九年,主要就是因為犯罪所得被認定超過一億元,才會有如此重刑。 柯文昌案被判九年重刑,且併科罰金一億元,茲事體大。 其他業界大老認為,為何在其他案件的「重大消息」時間點,與本件有不同的標準呢? 企業大老認為本案判決以「簽訂無拘束力意向書(Non-binding Letter of Intent)」時點作為重大消息明確時點,是不符合跨國併購實務的錯誤認定,才會判決有罪。 他們認為購併才開始談,誰知道未來的方向,所以主張應以實地查核為準,才是較合於商業實務。 但是,也有學者認為併購價格、架構出來時,就有可能就是重大消息認定的時間點;甚至,還有認為二家公司要併購,二家公司大老闆坐下來喝咖啡談併購價格,就有可能認為重大消息的時間點。

  3. 2024年6月7日 · 股份有限公司發行的股票除了表彰股東對於公司的權利義務地位,亦係公司籌措資金之來源,主要可分為普通股與特別股[1]。 所謂特別股,係指其股份表彰的股東權內容不同於普通股而言 [2] 。

  4. 2024年3月7日 · 原則上,股東所提議案公司董事會並應列為股東常會的議案。然有下列四項情事之一存在時,公司董事會得不列為議案:其一,該議案非股東會所得決議。其二,提案股東於公司依公司法(下同)第165條第2項或第3項停止股票過戶時,持股未達1%。

  5. 依新增訂之公司法第173條之1規定:繼續3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份之股東,得自行召集股東臨時會,這就是外界俗稱之「大同條款」。 僅管條文修訂目的說明是在強化公司治理,然而仍有企業人士認為不妥,因為新條文或許可杜絕萬年董事,但是卻增加了經營權大戰的機會。 換言之,過往市場派要透過召開股東會取得相當董事席次較不容易,新修文條文讓市場派較容易取得經營權,看來,未來經營權爭霸戰的戲碼將有增無減了。 立法院臨時會在前幾天三讀通過「公司法修正案」,公司法全文二百三十三條,從民國20年7月1日起施行到現在,歷經數十次修正,今年的公司法修正是最大幅度的。

  6. 公平會接獲民眾檢舉,全聯公司將知名導演吳念真(下稱吳君)代言一款飲料商品之照片登載於全聯福利中心第70期「全聯生活誌」以及相關報紙廣告,其版面呈現方式使人誤認吳君係代言全聯公司預計銷售的端午節粽子,而吳君亦於其臉書貼文反映此事。 公平會調查發現,被檢舉之「全聯生活誌」廣告主要以吳君相片、端午飲食標題、相關文案及特別顯著之數款粽子商品圖文等構成特別顯著之主要部分,其編排呈現方式使人產生吳君係代言相關粽子商品之錯誤認知。 查案關版面編排原由全聯公司與提案委託之供貨商共同定稿,然全聯公司單方決定更改版面編排,且未告知供貨商、廣告代理業者及薦證者吳君;另案關報紙廣告之版面編排與「全聯生活誌」廣告大致相同,然完全未出現吳君受委託代言之飲料商品。

  7. 債權人如果要查詢債務人的財產,可以持判決書與確定證明書到國稅局等稅捐單位,並附上「債務人的身分證字號」,取得債務人的財產清單(稅籍資料),包含所得、土地、房屋、汽機車等,但如果是動產等其他不納稅的資料,並無法透過國稅局取得。 另外,債權人也可以透過法院函查債務人的勞健保與郵局存款資料,前者可以確認薪資所得,後者可以確認郵局帳戶,以利強制執行。 但要注意的是除郵局以外的金融機構並不允許民事強制執行案件聲請查詢。 還有一個則是可以向集保中心查詢債務人有無有價證券可供執行。 ※ 本案的情形,阿土可以透過國稅局或是法院來函查債務人阿水的財產,以利之後的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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