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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15年7月15日 · 諮詢意見: 就您所述「 公司新人需先培訓2個月,考核通過才進入試用期3個月,試用過後才轉為正職,薪水為底薪+操作抽成,並需簽下合約,自培訓起前6個月,由每月2萬薪水中,按月扣培訓費一共4萬8千元,服務滿1年後,公司會將培訓費全額退回 」,此一敘述實包含了兩項約定,一是「返還培訓費用之 ...

  2. 2015年8月17日 · 簡言之,雇主不可以「藉故解僱已符合退休條件之勞工,規避給付退休金之義務」,而您提到「 本人未退休年齡, 因不同意資遣不適任之理由, 及本人中年失業難找工作, 是否可以請求恢復僱傭關係或請求公司補償損失 (優退條件) 」,答案是縱解僱有效,您還是

  3. 2014年12月15日 · 那麼,那些在生產線上長期暴露在高度致癌風險之工作環境,創造當年經濟奇蹟背後之台灣勞工呢?. 籌組自救會、終於登記為「桃園縣原台灣美國無線電公司員工關懷協會」,民國93年在台灣台北地方法院起訴,歷經一審、二審以程序理由駁回訴訟,後經 ...

  4. 2015年7月14日 · 1. 因您的問題前提是「公司在104/2因經營問題重整」,於此我們先假定雇主在企業經營上確有將您調整職務之必要。 2. 依前述,實務上多認為除非雙方的僱傭契約有明白表示不可以調職,就是擔任電訪開發人員,否則多認為在締約時,雙方默示同意雇主合理情況下可以調職,所以雇主此次將您調職,並未違反勞動契約。 3. 自您的問題中表示「因為工讀薪水實在太少,當時只好同意轉為業務」,加上關於電訪開發人員和業務的勞動條件,您並沒有多著墨,我們推論業務的薪水及勞動條件,與原先電訪開發人員相比並沒有明顯不利變更。 4. 電訪開發人員和業務的工作內容從您的描述看來,除背負業績與否,都是對外開發業務,工作本質而言,原則上應為您體能與技術上所能勝任。

  5. 2014年4月20日 · 勞動視野工作室會員詢問:「您好, 敝公司近日進行搬遷, 新址距離本人家中二十公里, 本人因為距離過遠不願進行搬遷並且上級指示不准轉調部門的情形下進行非自願離職, 請問此種情形是否能請領資遣費, 敝公司搬遷前期有提供交通車, 但是交通車服務並非長期,

  6. 2016年1月25日 · 蔡晴羽律師&邱羽凡律師 (勞動視野工作室「工人法律諮詢義務團隊」) 爭議事件過程: 因為勞基法第30條第1項規定的更新,所以單周工時變為40小時,醫院方面並沒有明說怎樣周休二日,

  7. 勞動視野工作室「工人法律諮詢義務團隊」 【前言】 本工作室義務接受會員勞動諮詢以來,發現雇主諸多違反勞動基準法(下簡稱勞基法)之問題。其實,雇主漠視勞動權益,違反勞動基準法,主管機關依法是可以處罰的!因此,本工作室特以本系列專文將以「簡單的表格」舉例說明一些「不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