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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14年2月21日 · 勞工遇到雇主另立公司脫產,並拖欠薪資時,應如何利用各項法律途逕來保障自身權利?. 本工作室於近日接獲會員遇有這類勞資爭議,就此提出「向法院聲請假扣押」、法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以及「工資墊償基金」的建議,分別說明如下。. 蔡晴羽 ...

  2. 2016年2月15日 · 違約的話除應返還該 10 萬元之簽約外,另外須支付相當於 3 個月薪資作為懲罰性的違約金。 勞動視野工作室曾經接過這樣的諮詢: 這個案例不同的地方是完全沒有所謂雇主應受保護之預期利益的前提下,勞工將其離職的自由與雇主交易。

  3. 2014年10月14日 · 本工作室義務接受會員勞動諮詢以來,發現雇主諸多違反勞動基準法(下簡稱勞基法)之問題。 其實,雇主漠視勞動權益,違反勞動基準法,主管機關依法是可以處罰的! 因此,本工作室特以本系列專文將以「簡單的表格」舉例說明一些「不該發生卻常見」之雇主違法應處罰的行為,讓大家好好的為雇主進行勞動基準法之總體檢,如發現有雇主相關可能涉及違法之情形,應主動進一步提出諮詢,以尋求救濟方法,勇於拒絕違法,以維護自身的權益! Q1:關於「工資給付」,雇主哪些行為可能違反勞基法而應該處罰呢? 例:小明在幸福搬家公司工作,為按時計酬的搬家工人,每小時的工資為新台幣110元,於每月的5號結算發薪。 另外公司還規定若搬家弄壞客人的物品要自己賠償、被客訴一次扣300元的「客訴懲罰金」。

  4. 2015年8月17日 · 以 103 年勞裁字第 42 號裁決為例,因該案涉及勞資雙方餐敘過程有無提出加發獎金之協商,以及資方評核獎勵的方式是否為不當勞動行為的爭議,工會( 即申請人 )即申請參與勞資餐敘之雙方代表為證人到調查會議證述,待證事實就是餐敘協商經過之事實

  5. 2013年9月22日 · 答:雇主以解雇來脅迫勞工加班,已違反《勞動基準法》第5條的規定,刑責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75萬元以下罰金。 【理由】 雇主要求勞工加班時,原則上應取得勞工同意,並依照《勞基法》第32條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方能要求勞工加班。 而勞工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不能接受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工作者,可依據第42條拒絕加班。 ※可參考勞動視野工作室網站或「勞動之友通訊第4期」──常見「加班&加班費」勞動權益問題(3)「Q7:什麼時候我有加班的義務? 」、「Q8:勞工不願意加班,可以拒絕嗎? 如果雇主違反的勞工意願,威脅說:「不加班就解雇你! 」或「你不加班就離職!

  6. 2013年9月10日 · 台灣關廠風暴再掀,工人危機何時緩解?. (1) ──奇力光電關廠事件大事記. 撰文/吳宜臻(勞動視野工作室企劃宣傳部). [照片說明]2013年8月26日,奇力光電三百名員工到台南市政府前抗議。. (拍攝:郭冠均). 本期(2013年9月)《勞動之友通訊》的主題 ...

  7. 2014年4月20日 · 晴晴離職時主張大台灣總工會至少應於其離職時將包含年終獎金在內的工資結清。然而,工會以年終獎金非屬工資為由而拒絕,而且主張依工作規則的規定,即 2013 年度之年終獎金於 2014 年時發放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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