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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防疫險續保爭議 [ 編輯] 2022年4月 臺灣新冠病毒病疫情 期間,富邦產險突然宣佈停賣四張防疫保單、停止受理續約保單(其中,已收到富邦產險通知續保的保戶若以 信用卡 自動扣款,即被認定續保失敗),引發極大爭議。. [2] 同月25日,富邦產險發表聲明稿道歉 ...

  2. 專家建議,除目前已實施的登機檢疫外,醫療院所注意從武漢抵台之臨床嚴重肺炎病人及加強通報,並提醒醫護人員嚴格執行標準感染防護措施;進行插管、氣切等侵入式醫療行為時應依規定佩戴N95口罩 [16] 。 1月7日,疾管署將武汉市的旅遊疫情建議列為第一級 [17] ,同時對國際航線及 小三通 提升警戒 [18] 。 1月12日,疾管署派出 莊銀清 、 洪敏南 2名專家抵達武漢查訪 [19] ,實地交流並瞭解了防治的相關資訊,於15日返回 [20] [21] [22] 。 1月15日,疾管署公告將「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列入第五類 法定傳染病 [1] 。 1月16日,疾管署宣布提升中國湖北省武漢市的旅遊疫情建議至第二級警示,提醒民众近期如前往武漢及鄰近區域,應該做好個人防護的措施 [23] 。

  3. 2021年7月8日 · 指揮中心指出,為確保台灣防疫安全,將持續實施邊境風險嚴管,非中華民國籍人士搭機入境臺灣,或需經臺灣機場轉機者,均應出示「表定航班時間(Flight schedule time)前3日內COVID-19核酸檢驗陰性報告」後搭機來臺;入境臺灣旅客應事前安排檢疫居所

    • 特色
    • 歷史
    • 風險的種類
    • 覆蓋範圍
    • 各國、各地區社會保險
    • 財務
    • 評價、當前的危機、與期待
    • 參考文獻
    社會保險具有強制性,屬於公法上債之關係,與商業保險及商業年金計畫不同。
    社會保險相較於個人儲蓄,有風險分擔的功能。
    社會保險的財源來自於保費,與公醫制度、福利服務、社會津貼、社會促進等主要仰賴稅收等不同。
    社會保險的財務採行隨收隨付制(德語:Umlageverfahren)(pay-as-you-go),與商業保險不同

    起源

    社會保險的起源可溯及1881年德皇威廉一世發表社會保險詔書,宣示將以社會自治方式推行社會保險開始後,在1883年創立以藍領工人為對象,實施的健康保險。此後德國亦在1884年制定勞災保險,並於1889年實施年金保險。 這樣的發展可以歸屬於德國傳統社會團結觀念,最重要的角色則莫過於奧托·馮·俾斯麥首相與其同僚、政治家及學者的貢獻。特別是,如此廣泛的社會保險制度來自於俾斯麥所面對的政治與經濟挑戰。為發展德國經濟,俾斯麥遲疑於增進勞工的權利,但為減少當時社會主義黨人帶來的政治壓力,俾斯麥建立社會保險制度。因此,德國社會保險制度的建立,並非來自於愛,而是基於恐懼。今後,以社會保險為核心社會政策的國家,所遵守的即是由此發展的俾斯麥社會安全模式。

    普世化

    社會保險在德國的發展貫穿整個20世紀。1927年失業保險的建立是重要里程碑。在20世紀末葉,1995年德國建立長期照顧保險,再次肯認社會保險於現代社會中對人民的重要性。 在德國建立社會保險後,除英國以外該制度推廣至其他歐洲國家,直到1911年,英國公布失業保險法案為止。這對英國是一個突破性的進展,因為此與德國的發展過程顯不相同。事實上,英國的失業保險是相當先進且優於德國模式的制度。然而,美國並未立即引進社會保險。直到1935年,美國在羅斯福新政下才引進奠基於老年、遺屬、與失能的社會保險。 社會保險制度也擴散至拉丁美洲、亞洲與非洲。以日本為例,現在擁有與德國相當的社會保險制度,包含健康、勞災、年金、失業與長期照護保險。藉由國民健康保險與國民年金,社會保險已經覆蓋於所有日本國民。

    國際組織的推動

    當以社會保險為核心的社會安全制度建立之時,社會保險與社會安全成為各國共同追求的目標。國際勞工組織在1927年到1935年,通過一系列的公約(第24、25、35~40與48號公約)與社會保險相關。1952年,社會安全最低標準公約(第102號公約)再次強調社會安全在上述公約中的重要性。該最低標準在之後亦由第121、128、130號公約修正。此外,與國際勞工組織相關的聯合國公約發展,則有世界人權宣言第22條與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9條。

    社會保險在多數國家的實施植基於不同的風險類型。例如在德國有五大社會保險,分別為健康保險、勞災保險、年金保險、失業保險與長期照護保險,且均奠基於風險之上。 然而在一些國家與地區,社會保險主要保護特別領域的個人與勞工。以台灣為例,則具有奠基於職業的系統,例如勞工保險、公教人員保險與軍人保險。此外,另外有一個植基於風險的系統,即全民健康保險。

    從歷史上來看,社會保險主要保障工業勞工。隨時間經過則逐漸擴散至所有勞工,在特別情形下還包含他們的被扶養者。 從社會保險制度的建立到現在,德國一直聚焦在保障受僱者,特別是工業勞工。在其他國家社會保險的覆蓋已不限於受僱者,並已擴張到自雇者。例如英國的國民年金保險。在日本,受僱者則被不同的制度所覆蓋,所有未受僱的國民則參加國民年金與國民健康保險。在一些國家及地區,社會保險覆蓋所有的國民,例如瑞士的年金保險:285-301與健康保險,以及台灣的全民健康保險。

    美國

    美國社會保障制度深受英國影響,獨立後仍大致沿用1601年英國濟貧法(英語:Act for the Relief of the Poor 1601)等制度應對社會需求。惟美國基於個人主義思維,對失能或死亡導致所得中斷的社會問題,主要由慈善事業與雇主責任承擔,以避免人民對政府政策過度依賴並促其自立。 然而美國對社會保險的消極態度,在經濟大恐慌時深受考驗。當時眾多私人保險公司倒閉,使人民因所得中斷的經濟不安全更加惡化。為解決此等問題,國會於1935年通過社會安全法案(英語:Social Security Act),作為羅斯福總統新政的重要內涵。此法案雖以社會安全為名,實質上主要內容則為社會保險,尤其聯邦政府執掌的老年、遺屬保險,加上1956年納入之失能保險(OASDI)。又此一法律雖也提及勞災保險與失業保險,但實際內容則委由各州自行訂定。目前此以年金保險為核心的老年、遺屬與失能保險,為美國退休者可以頤養天年的最大屏障。 至於健康保險,於1935年社會安全法立法時並未計及。1965年始實施退休者與貧窮者的醫療保險。為使更多人民獲得醫療保障,柯林頓總統以推行健康保險為其施政目標,但終未實現...

    德國

    在德國,社會保險受到嚴格監管,由自我管理的保險機構組成。年需福利幾乎完全由該年內的繳款支付,即纍積的資本基本只用於短期波動儲備(可持續發展儲備金(德語:Nachhaltigkeitsrücklage)、代際合同(德語:Generationenvertrag))。 福利主要以實物或繳費爲基礎的現金福利(例如養老金、疾病福利)的形式提供,所有被保險人都被一致對待。其資金主要來自於捐款,在某些分支機構中亦來自於稅收。繳費以工資總額爲基礎,直至收入門檻的水準,並由雇主和雇員平等承擔。其中也有例外:法定事故保險的繳費由雇主單獨支付。在德國,社會保險的法律基礎是德國社會法典(德語:Sozialgesetzbuch_(Deutschland))(SGB)和帝國保險條例(德語:Reichsversicherungsordnung)(RVO)的部分條款。

    台灣

    在台灣,最早並有系統的社會保險是1950年實施之勞工保險。此後之制度建構另有: 1. 1953年陸海空軍軍人保險條例,並於1970年修改為軍人保險條例。 2. 1958年完成公務人員保險立法。 3. 1958年勞工保險條例立法,及其後於1968年與1973年之修法。 其中,公務人員保險法在1958年首開門診給付,並於1964年開辦退休公務人員疾病保險,而有別當時勞保之給付。雖勞工保險發展不及公務人員保險,仍隨兩次修法擴張涵蓋範圍,並於1968年開辦門診給付。此外,1975年以行政命令實施之學生平安保險亦屬社會保險。惟其給付僅限死亡及殘廢之現金給付與傷病住院醫療,且給付水準偏低,保障功能有限。至1990年代為止,社會保險之改革集中在擴張保險對象,包括: 1. 1979年修正勞工保險條例,將強制加保事業單位改為5人;擴大強制加保行業;非屬強制加保行業之勞工得任意加保。 2. 1980年制定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條例,私校教職員由勞保之任意加保,改為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的強制被保險人。 3. 1981年及1985年分別制定公務人員眷屬保險條例,與退休公務人員及其配偶疾病保險辦法。使公教人員之...

    原則上社會保險主要的財務來自於保費,因此並不會造成國家的財政負擔。社會保險具有奠基於強制性徵收保費,與代間契約(德語:Generationenvertrag)的隨收隨付財務結構。代間契約本來意指所有的退休人員均由工作世代所扶養,但現在已經發展至三代契約,亦即老年人與兒童及青少年均須由工作世代所扶養。 惟在實際制度上,國家通常會基於社會國原則(德語:Sozialstaat)的理由給予社會保險制度一定程度的補貼,例如依據德國社會法法典(德語:Sozialgesetzbuch (Deutschland))第六編第213條,聯邦政府須補貼德國法定年金保險(德語:Gesetzliche Rentenversicherung (Deutschland))每年支出金額的25%。此外,在台灣的勞工保險與全民...

    社會保險已歷經一百多年來持續性的擴張與發展。特別藉由德國與日本長期照護保險,以及近年來瑞士職業年金與台灣全民健康保險的建立,很清楚社會保險不僅在上開國家中被承認,也引進至美國。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曾評論:「美國的退休年金制度已大致達到主要的政策目標。社會安全已是最有效且最受歡迎的國內制度。」 然而社會保險亦不斷遭受到經濟與社會變遷的挑戰,因為快速的人口老化,年金制度的財務負擔逐漸加重。在此觀點,藉由延後退休年齡與部分退休制度的改革是必要的解決方案。 社會保險經常遭遇到信心的危機,主要來自於對其本質的誤解。智利的年金改革在1980年代放棄年金制度並以個人帳戶制度替代。而智利模式在之後則經由世界銀行集團的推廣至拉丁美洲其他國家。 但此等個人退休帳戶制度並未顯示出能解決老年人口帶來的社會負擔,且會使...

    Kuo, Ming-Cheng, Peter N. Stearns , 編, The Oxford Encyclopedia of the Modern World 7,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54–56, 2008, ISBN978-0-19-517632-2

  4. 保險單這種法定文件通常包含了定義保險事故發生的條件及保險責任等內容的保險條款,還包括保險期間、一旦條款約定的保險事故發生,保險人應該承擔賠款金額、賠款應該賠給誰(受益人)。

  5. 自負額 (英語: Deductible , 中國醫保 稱 起付線 )是醫療保單持有人在保險提供者(即保險人)開始做理賠支付之前,投保人自己要負擔( 自付費用 )的金額(就保險人的立場,也可將deductible稱為免賠額)。 [1] 在一般用法中,這個英文原意為「可抵扣(deductible)」的名詞,是用來描述保險公司用作保單理賠支付門檻的條款之一。 自負額通常被當作在保險公司要支付大量的索賠之前,消費者應該要承擔的費用。 保險公司透過將保險覆蓋限制在足以引起高額費用的重大事件上,希望因此可以減少支付較小金額的次數,而達到節省的目的。 [1] 因此,如果自負額越高,保險費通常會更便宜。 例如, 醫療保險 公司會提供高保費和低自負額的保險計劃,或低保費和高自負額的計劃。

  6. 臺灣產物保險懷德大樓. 1946年3月, 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 委託 大成火災海上保險 概括承受其他在台11家 日資 保險公司,並由 臺灣銀行 、 臺灣土地銀行 、 第一商業銀行 、 彰化銀行 、 華南銀行 、 臺灣航業 、 臺灣鐵路管理局 等單位投資共 舊臺幣 1,000萬元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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