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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簡單來說,限定繼承是對債務繼承全面改採限定責任為原則:即當債務大於繼承的財產時,債務償還的最高金額為繼承財產額,其他債務便不用再負擔了!如果繼承人債務有多筆,計算方法就是:已知的債權按照數額,財產依照比例計算分別償還。

  2. 2024年3月13日 · 改成限定繼承的目的是希望保護繼承人的權益,避免一再發生父債子還的窘境,因此「全面」限定繼承,繼承人除非有去做拋棄繼承的動作外,否則不需要特別去辦理什麼事情,就自動適用限定繼承制度。

  3. 民法有規定,「#繼承人」在知悉「#被繼承人」死亡時起3個月內,要做「#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的財產陳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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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北法服真便利
  4. 法律小常識. ※何謂限定繼承? (概括繼承,有限責任) 民國 98 年 06 月 10 日新修正. 一、民法第 1148 條規定: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 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二、民法第 1156 條規定: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應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 前項三個月期間,法院因繼承人之聲請,認為必要時,得延展之。 繼承人有數人時,其中一人已依第一項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者,其他繼. 承人視為已陳報。 亦即繼承人為限定繼承者依新修正之民法第1156條規定:應於知悉得繼承之時開始時起三個月內,檢具遺產清冊向法院陳報。 三、限定繼承之法律效果.

  5. 2023年11月12日 · 自從民法於98年修法後,將我國的繼承制度從原則上概括繼承改為限定繼承,繼承人雖自繼承開始時,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清償責任。

  6. 2019年2月10日 · 一、我國繼承法修正後採「概括繼承限定責任」,依《民法》第1148條第2項規定: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7. 2022年8月17日 · 【你應該懂的--限定繼承現在的法定繼承到底是? 民法第1148條第2項規定: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也就是說,現行的規定是 繼承人除非經過拋棄繼承,不然就會概括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的一切權利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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