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hoo奇摩 網頁搜尋

搜尋結果

  1. 2016年2月15日 · Feb 15 Mon 2016 23:10. 【勞動視野論壇離職的自由可以交易嗎? —評最低服務條款之明文化. 張鑫隆 勞動視野工作室顧問、東華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助理教授. 離職的自由可以放棄嗎? 勞工離職的自由是勞動保護最重要的前提,因為勞動如果不自由就如同奴隷般受到支配。 因此勞基法有別於對雇主片面解僱之事由等限制,對於不定期契約勞工的離職只課予預告期間的限制(§15II)。 但是雇主可以和勞工約定使其放棄這種離職的自由嗎? 勞動視野工作室自2011年開始提供網路勞動法律諮詢以來,接到相當多類似<案例1>用最低服務年限條款之違約金綁住勞工不能離職的案例。

  2. 2015年7月15日 · 在此情形,應認為培訓費用負擔(返還)的約款有顯失公平的情形而無效,以最低服務年限之法律控制的觀點而言,此條款即是欠缺「合理性」而無效,您可以以主張約款無效為由而要求返還所有已付之費用。. 就算雇主表示勞工於一年後即可取回此筆費用亦不可 ...

  3. 2011年5月23日 · 原則上如果公司要求員工在離職後繳回制服那麼制服費用就不應該要求員工負擔相反的如果在員工離職後公司並不要求員工將制服交回則有公司會要求員工支付制服費用但費用支付仍然要評估是否在合理價格中如果價格過高勞資雙方仍需 ...

  4. 2015年1月25日 · 勞基法施行細則第6條「本法第九條第一項所稱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依左列規定認定之:一、臨時性工作:係指無法預期之非繼續性工作,其工作期間在六個月以內者。 二、短期性工作:係指可預期於六個月內完成之非繼續性工作。 三、季節性工作:係指受季節性原料、材料來源或市場銷售影響之非繼續性工作,其工作期間在九個月以內者。 四、特定性工作:係指可在特定期間完成之非繼續性工作。 其工作期間超過一年者,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5. 2013年12月17日 · 在簽約後工作了一個多月便因家中事宜不得不放下工作便口頭向老闆請辭豈料老闆在發放七月薪資時就直接從薪資中扣下二萬元說是做為離職違約金六萬元的部份賠償老闆說若是我同意延長交接期可以只收四萬離職違約金)。

  6. 2013年8月16日 · 【說明】雇主要求勞工加班時應得到勞工的同意,但勞工為了免於被雇主刁難甚至被懲戒或被解僱,大多會服從雇主加班的指示,為了減少這種情形的發生,〈勞基法〉第32條第1項規定,雇主要讓勞工加班前要經過工會的同意,如果公司企業內沒有工會,就要經過勞資會議的同意。 例外情形是,在發生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時,雇主可以先要求勞工加班,然後在加班後的24小時內通知工會;沒有工會時,雇主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延長之工作時間,雇主應於事後補給勞工以適當之休息 (勞基法第32條第3項)。

  7. 2015年6月16日 · 勞動視野協會(籌備)FB 出版新訊:勞動法權益新解 台灣保全員工會籌備會 桃園群眾服務協會 高雄市政府勞工博物館 苦勞網 左翼21 (香港) 人民火大行動聯盟 工作傷害受害人協會 新事社會服務中心 勞動黨桃竹苗勞工服務中心 台灣勞工陣線 台灣國際勞工協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