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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24年5月8日 · 疾管署說明,因應防治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之應佩戴口罩公告廢止,為建立民眾進入醫療照護機構配合佩戴口罩之新常態,疾病管制署參考WHO、美國、英國等感染管制措施,於本年5月8日提至衛生福利部傳染病防治諮詢會COVID-19防治組會議討論,調整COVID-19相關感染管制措施中民眾及醫療照護工作人員佩戴口罩建議,並增訂「防範呼吸道傳染病,民眾進入醫療照護機構佩戴口罩須知」。 調整說明如下: 一、民眾. (一) 有疑似/感染呼吸道傳染病 (如:流感、COVID-19)或出現發燒、呼吸道症狀 (如:流鼻水、咳嗽或打噴嚏)時,非必要請避免進入醫療照護機構;如有必要進入,於有症狀期間及症狀緩解後5日內,進入醫療照護機構應佩戴口罩,並遵循呼吸道衛生與咳嗽禮節及落實手部衛生。

  2. 為方便民眾就近領取藥物,各地方政府衛生局可依轄區疫情狀況,自行評估設立轄區非配賦點之醫院、診所、衛生所等醫事機構為Paxlovid 口服抗病毒藥物存放點,調撥藥品存放。

  3. 我國在日內瓦舉辦「大流行病協定制定與國際衛生條例修正」專業論壇,與美國等理念相近國家交流分享條文內涵,以準備未來參與運作. 2024 - 5. 28.

  4. 為方便民眾就近領取藥物,各地方政府衛生局可依轄區疫情狀況,自行評估設立轄區非配賦點之醫院、診所、衛生所等醫事機構為Paxlovid 口服抗病毒藥物存放點,調撥藥品存放。 為提供符合COVID-19口服抗病毒藥物適應症但無法使用其他建議. 藥物之病人及時使用Molnupiravir,各地方政府衛生局可視轄區疫情需要,將轄區衛生所、照護住宿型長照機構確診病例之主責醫療. 機構、 COVID-19 確診病例血液透析主責醫療機構等,設為Molnupiravir 口服抗病毒藥物存放點,調撥藥品存放。

  5. 為方便民眾就近領取藥物,配賦( 核心)藥局可調撥藥物至所在縣市之衛星藥局及分區藥局等存放點,調撥藥物存放。 請於中華民國藥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藥師調劑諮詢送藥到府地圖」網站(https://www.taiwan-pharma.org.tw/public/pharmacy_gohome.php) 查詢藥局名單與相關資訊。 ( 三) 醫院、診所、藥局等醫事機構須與所在地衛生局完成簽訂合約後方可存放藥物。

  6. 正確口罩使用時機及方法之建議. 1. N95型口罩:凡照顧SARS病患的病房/加護病房*、急診、篩檢 (急診、門診)、特定 (感染科、胸腔科等較可能診治SARS病患)門診。. 2. 外科口罩:其他低危險之醫療院所。. 備註:*:於負壓病房直接照顧SARS病患之醫護人員應戴更高等 ...

  7. 上開藥物將撥至各地方政府衛生局、COVID-19 口服抗病毒藥物 合約機構醫院、診所及藥局等 存放,經醫師評估治療效益與風險, 並充分告知病人後,給予符合條件病人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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