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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14年4月20日 · 備註大台灣總工會工作規則第13條規定:「工會每年發給專職會務人員年終獎金一個半月於農曆新年前十五日發放。 」) 答: 對於大台灣總工會上開行為是否違反法定勞工離職時應結清工資之義務應依下列各點分析之第一年終獎金是不是工資勞基法第2條第3款規定工資是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依此一規定,我國法院不少判決認為如果不是經常性的給付就不屬於工資,就年終獎金而言,因勞基法施行細則第10條第2款又規定年終獎金屬於非經常性獎金,所以有不少看法認為年終獎金因不具有經常性而不屬於工資。 不過,年終獎金是否因為被勞基法施行細則第10條排除就絕對不屬於工資?

  2. 2013年8月16日 · 【說明】雇主就算獲得工會或勞資會議的同意,雇主依法仍然不可以強制勞工加班,依〈勞基法〉第42條的規定,勞工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不能接受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工作者,雇主不得強制其工作。 換言之,勞工可以基於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而拒絕加班。 如果雇主違反這項規定,執意要勞工加班,雇主就有觸犯刑事責任之虞,依〈勞基法〉第77條應處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更嚴重的是,如果雇主以強暴或脅迫等非法的方法來強制勞工加班工作,此時,雇主面臨的是更重的刑事責任,依〈勞基法〉第75條規定應處5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75萬元以下罰金。

  3. 2013年9月22日 · 【說明】我國對於加班費的計算方式明文在《勞基法》第 24 條和《勞基法》第 39 這邊規定以平日的工資額來計算加班費工資原則上包含所有勞工因為工作而獲得的報酬常見的例如績效獎金或全勤獎金另外例如勞工因派駐外地而領取的津貼等等

  4. 2016年2月16日 · (一) 投票日應為勞動基準法第37條指定休假日如需加班應徵得勞資會議或工會同意且無論是否工作滿一日都應加發1日工資根據勞動部之說明各類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投票日勞動基準法第37條及其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指定為應放假日凡具有投票權且該日有工作義務之勞工應放假一日工資照給原毋需出勤者不另給假。 上開所稱放假「一日」,係指自午前零時至午後12時連續24小時。 由於投票權僅得於投票當日行使,其性質與一般休假日(國定假日)有別,該放假日無得與其他工作日對調實施。 雇主如在不妨礙勞工投票之前提下,徵得勞工同意於該日出勤,出勤工作之時間,應加倍發給工資(參考網址:http://www.mol.gov.tw/announcement/2099/24440/)

  5. 1.我國法院在判斷是不是為「值班」時,多會依照內政部7412月5日(74)台內勞字第357972號的函釋:「值日(夜),係指勞工應事業單位要求,於工作時間以外,從事非勞動契約約定之工作,如收轉急要文件、接聽電話、巡察事業場所及緊急事故之通知、聯繫或處理等工作而言。 」如果勞工在下班後繼續工作,但不是從事勞動契約約定的工作,也就是勞工值(夜)班時的工作與勞動契約約定的工作有所不同,多會被認定為值(夜)班。

  6. 2015年6月16日 · 新修正增訂勞基法第30條第8項規定於正常工作時間雇主得視勞工照顧家庭成員需要允許勞工於不變更每日正常工作時數下在一小時範圍內彈性調整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 舉例而言,如勞工為配合接送小孩上下學需要,請求雇主調整原訂上午7點上班時間,彈性延後至上午8點上班,並延後1小時下班,雇主不得拒絕;或是原訂下午6點下班,以彈性提早1小時上班方式以利提前至下午5點下班。 這樣的條文修正,固然有助於勞工安排家庭生活,然而,可惜的是並未設有任何對應罰則規定,日後必須仰賴主管機關大力宣導,並期待雇主能遵守此條文意旨。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LaborVision. 勞動視野工作室. LaborVision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 (6) 人氣 () E-mail轉寄. 全站分類: 職場甘苦.

  7. 2014年8月13日 · 民國1015月1日後,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10小時;連同延長工作時間,1日不得超過12小時。 (二)遇有緊急情況者,每日正常工作時間連同延長工時不得超過14小時,惟下次出勤應間隔至少12小時。 (三)人身保全及運鈔車保全,每4週內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168小時。 」,」(保全人員工作時間審核參考指引: http://laborvision.pixnet.net/blog/post/105807845)如果雇主與勞工間書面勞動契約所約定工作條件比前述指引更差,則應該審酌是否根本沒有經核備、或是根本已經損及勞工之健康及福祉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