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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最新消息. 行政院訂定之112年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 一、依據教育部112年12月20日臺教人 ()字第1120126002號函轉行政院112年12月18日院授人給字第1124002162號函辦理年終工作獎金發給基準按前開發給注意事項第三點規定如下: (一) 依月支薪俸及專業加給(或學術研究加給)之合計數發給,主管人員、112年12月支主管職務加給(含兼任主管及代理主管)及簡任 (派)非主管人員比照主管職務核給職務加給有案者,另加主管職務加給或比照主管職務核給之職務加給發給。

  2. 五、發給單位如下: ( 一) 十二月份在職並繼續任職者,由十二月三十一日所在服務機關學校發給。 ( 二) 十二月二日至同月三十一日期間離職未再擔任軍公教職務者,由原服務機關學校發給。 ( 三) 十二月一日以前應徵服兵役者,由現服役單位發給。 ( 四) 年度中原服務機關經裁撤或整併者,現職人員由新職服務機關發給;裁撤或整併前退休(伍、職)、資遣、死亡人員由承接其退休撫卹業務之機關發給。 六、年資採計如下: ( 一) 軍公教人員十二月份仍在職者,不論其當年在職年資是否銜接,依下列規定,由發給單位依其實際在職月數合併計算後,按比例發給。

  3. Q16:甲君因案判決確定,於. 12 月14 日收受免職令並追溯至同年10 月19. 日生效,該年度得否發給年終工作獎金? ..................... 6. Q17 :公務人員於12 月21 日免職生效,當年度得否發給年終工作獎金? ......................................................... 6. 計支內涵. Q1:公務人員地域加給導師職務加給警察人員警勤加給是否為年終工. 作獎金計支內涵? .......................................... 7. Q2:服務於山僻、離島地區之約聘僱人員年終工作獎金計支內涵為何?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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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2021年12月3日 · 一百十年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中華民國110年12月3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院授人給字第1104001319號函訂定發布全文十五點,自即日生效. 為激勵現職軍公教人員士氣,慰勉工作辛勞,特發給年終工作獎金發給對象如下:()各級政府年度總預算所列員額與年度中經核准增加員額之現職軍公教人員(含技警工友)。 (二)年度中退休(伍、職)、資遣、死亡人員。 三、發給基準如下:(一)支領一般公務機關待遇人員,其發給數額按下列規定辦理: 特任以上人員以月俸及公費(或政務加給)之合計數發給(立法委員比照支給)。 比照簡任第十二職等、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及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人員,以月支薪俸、專業加給及主管職務加給之合計數發給。

  6. 邇來常接到退休軍公教人員的電話及信函對於年終慰問金表達意見以年終慰問金的數額及發放與否不是問題重點在於身為軍公教人員的尊嚴將自己一生最精華的時光全心奉獻給國家的軍公教人員任勞任怨卻因年終慰問金議題不斷被質疑深感遺憾而此項政策的出發點原是60年代政府為照顧領取微薄月退金的退休軍公教人員並逐年編列預算經立法院審議通過後執行。 今因經濟不景氣,一般受薪階級生活壓力大,加上政府財政狀況不佳,面對各種不同聲音要求整體公平性,年終慰問金的發放勢必有所改變,爰在政府財政困難與各職業別人員權利義務合理安排等因素考量下,以照顧弱勢為原則進行調整,也希望退休軍公教人員能共體時艱。 惟未來仍將視政府財政狀況,依規定評估調整。

  7. 問金表達意見,以年終慰問金的數額及發放與否不是問題,重點在於身為軍公教人員的尊嚴,將自己一生最精華的時光全心奉獻給國家的軍公教人員,任勞任怨,卻因年終慰問金議題不斷被質疑,深感遺憾,而此項政策的出發點,原是60年代政府為照顧領取微薄月退金的退休軍公教人員,並逐年編列預算經立法院審議通過後執行。 二、 今因經濟不景氣,一般受薪階級生活壓力大,加上政府財政狀況不佳,面對各種不同聲音要求整體公平性,年終慰問金的發放勢必有所改變,爰在政府財政困難與各職業別人員權利義務合理安排等因素考量下,以照顧弱勢為原則進行調整,也希望退休軍公教人員能共體時艱。 惟未來仍將視政府財政狀況,依規定評估調整。

  8. 給單位依其實際在職月數合併計算後,按比例發給。 但應徵服兵役人員,如其年度中曾任公教人員或為本款第三目所列人員並已離職者,其服役前在職年資及服役年資,分別由其最後服務機關學校及服役單位各依其服務最後一個月所支待遇基準,按其實際在職月數比例,在不重領、不兼領原則下發給:1、 各級機關學校調(轉)任人員及離職再任人員,其在職年資准予併計。 2、軍職退除役輔導轉任公職人員,其在職年資准予併計。 3、新進現職人員,原為聘用人員、約僱人員、職務代理人、臨時人員或技警工友之在職年資准予併計。 (2)留職停薪人員(包括留職停薪應徵服兵役、替代役人員)按實際在職月數比例,依在職最後一個月所支待遇基準計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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